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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泉州市自1989年4月第一个同业公会——安海服装同业公会成立以来,到目前已有46个同业公会,分布9个县(区、市),覆盖了泉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有代表性的21个行业,会员总数已达3265家,总产值达183多亿元。几年来,在泉州市委统战部领导下,泉州市不少同业公会在团结同行,服务同行,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一)制定行规行约,参与行业管理,当好政府的助手。同业公会参与行业管理是通过会员执行行规行约来实现的。行规行约是同业公会实行行业管理的准绳。为了保护知识产…  相似文献   

2.
国家经贸委最近对行业协会的职能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六项: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订、管理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二、对本行业申报新办工业企业要进行前期调研,并由行业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  相似文献   

3.
行业自治组织作为政府和社会的中介者,具有自上而下的管理功能、中层横向服务功能及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与之相对应,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监督主体等多重身份地位.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研究行业自治,对于发展我国的行业自治理论,完善行业自治立法、促进行业自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行业自治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源于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司法最终原则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正> 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官方的民间组织,主要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运用,进行自律管理等。在我国,  相似文献   

5.
强制性规范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私交融在私法中的表现,是私法权利运行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因素增多.如果我们对婚姻家庭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置之不理,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采回避态度,仅从民法私法思维定性婚姻家庭法显然是不明智的,也有违客观事实.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进行,这次编纂与以往相比有很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不仅表现在体系化方面,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转变,实现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民法典的编纂改变了整个法律的品性,使法律从管理型向自治型、回应性的法律转变,从而为中国实现法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7.
民族地区是我国自然资源的聚宝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利益的兼顾。自然资源自治权来源于宪法、法律的授予,但资源自治权的行使受限于我国对自然资源物权的总体配置,民族地区资源自治权的实现需要完善自然资源立法变通权和规范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权等相关法律,并赋予自治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特许权;还应健全中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国家对民族地方的经济扶持制度,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自治权行使过程的监督,从根本上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法律才是终结惯例的利器 近年来,消费者与"短斤少两"的行规的博弈一直没有停息过,借助媒体曝光者有之,向消协投诉者有之,"对簿公堂"者也有之.但每次除了掀起一点小小的波澜之外,很少听到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而此次在消协、政府的督促下,在民众的千呼万唤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终于删去了"12点退房"的行规,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不过,仅仅依赖既无行政权又无执法权的消协倡导和行业自律,仅仅从纸上"删"去那些个霸气十足的字眼,消费者权益未必就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在大力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今天,"行规"不能违背"常理",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才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纠葛的唯一依据和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9.
正公共利益,只有国家利益,而没有社会利益,应该说是很可怕的。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而社会享有的是自治的职能。社会自治就意味着社会不仅要有权力,而且也要有权利,也就是给予社会的既有某种意义上的公权利,也有一些他自己自主的权利。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的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推  相似文献   

10.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提供公共物品在公共行政学理论界已经达成基本共识。文章就此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权力调整及运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两者之间的合作治理机制进行探讨。认为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机制,两者都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政府应积极地转变职能,合理界定公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加强沟通,促进信任。社会组织要强化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回应社会的需求,更好地与政府一起实现对整个国家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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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组织,其自治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他私法主体的利益,出现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在其实现公司自治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度的规制,以求社会经济和利益的均衡发展。从司法层面上来说,法院应当适时介入公司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之中,以提供救济和矫正的法律途径,但应当遵循司法适度干预原则谨慎而为。至于司法干预的“度“的把握,不仅有其自身的标准和行使原则,而且还应区分不同的场合和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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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致使实践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产生混淆。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合同附随义务是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安全保障义务则重在社会利益之妥当平衡,尤其是在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合同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仅在特定情况下互有重合而已,即只有在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当事人之不当行为时才会产生法律竞合。通过概念、关系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应重点从案件中特殊财产界定、当事人约定事项之法律处理以及"合理限度"之理解三个方面进一步厘清两者的实质内涵,以期为审判活动中案件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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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公权力缺乏法律控制,那么法治将荡然无存,人民利益必然遭殃。当前,我国发展正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其中公权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不减,以及随之而来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是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和挑战。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在民主制度下,公权力,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完全是出于人民利益的需要。公权力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公权力,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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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旧货行业管理的紧迫性中国旧货协会是由经营旧货 (二手货 )及从事积压品调剂的企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对组织内成员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调查了解旧货流通实际 ,研究旧货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 ,为旧货流通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制定行规行约 ,搞好行业自律等。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的新生事物 ,它既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需要 ,也是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后 ,政府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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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义上的安乐死现实地存在并周期性引发社会争议。文章在对安乐死概念分析基础上,通过生命伦理论证与经济法学分析等方法对中国语境中的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进行理论探索,认为安乐死尽管存在一定立法与社会成本,但其总的社会获益在安乐死合法化后将远远超过所付出的代价,合法化可进一步实现对安乐死无序与滥用的法律引导和规范,施行越早并辅以相关措施如死亡教育和临终关怀的普及,社会成本将日益减低。文章反对以功利主义的社会价值观作为赞成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坚持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建立在对人生命本质的理解与尊重基础上所作出的自主和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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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行业都应该受到法律规范的指引和约束,物流行业亦是如此。注重物流经济与物流法律,注重物流立法的现有缺陷,注重比较法视角下的物流法规,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思考,有利于规范物流法律体系、促进物流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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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是公民个人利益最终的价值取向,它是对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大多数人需要(利益)的一种满足。各国均在法律中专门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土地征用权行使的合法依据和前提。今后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重构应坚持公益性、合法性、公平性等原则,统一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规定,完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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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依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而实现物质循环利用和提高生态效率的生态型经济。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其运行需要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轨道。为推动和规范循环经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率先进行了循环经济立法.其中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相当完备.立法水平位居国际前列.并因此使日本大幅度提高了资源循环利用率.成为世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深入研究日本循环经济立法的原因、意义及对我国的启示.对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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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宁波经济》2007,(6):35-37
手机短信业务的日趋繁荣与法律监管的空白渐显,为垃圾短信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垃圾短信不仅危害手机用户,同时也损害了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法律角度分析,发送垃圾短信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其规范不够,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立显得必要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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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其立法宗旨的规定并未使相关理论争议尘埃落定.“单保护”与“双保护”之争仍在继续。事实上.“单保护”与“双保护”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一部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以牺牲某一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来维护另一类社会主体的特权.法律的制定总是在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持劳动市场要素配置的稳定及优化。以达到社会整体秩序意义上的共赢.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倾斜维护和权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法益构架应为其不可偏废的两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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