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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房屋登记办法》中又设专节对房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申请人、申请材料等做了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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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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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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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使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需要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适用基础、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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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作用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现房和期房的买卖与抵押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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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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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登堂入室。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为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中的现实需要而言,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如果不及时对立法加以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下面对现行立法中的几项主要缺陷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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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的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正式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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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确立了对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尽管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具体登记办法等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考察立法之意图,逐渐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体制,理顺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立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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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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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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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有了该项制度,可以较好的控制卖房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当交易行为,更好的保护买房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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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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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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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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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玉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6):67-6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起源的分析、探讨了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和性质,论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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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