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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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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政策措施,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强对拆迁的计划管理工作,2006年12月28日,省房协拆迁专业委员会会议在诸暨市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总结2006年全省拆迁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部署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二是对诸暨市旧城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全省11个市城市房屋拆迁办主任及有关管理人员,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江胜利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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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开化县召开首个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60多名拆迁人代表、实施单位以及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听证会。会上,主持上在宣读了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与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请行政许可审查人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进行陈述,随后作为被拆迁利害关系人员代表发表各自看法,他们认可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的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必要条件。同时,各个代表对在拆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如年老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价格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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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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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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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群访频发的原因在拆迁纠纷发生后,按照拆迁法规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都有权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但实践中,申请裁决的多为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为数不多;这至少说明,被拆迁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亟待加强,对如何维护自己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的方法、途径还缺乏了解。而发生群访后,由于政府干预,拆迁人往往作出让步,无疑给了被拆迁人一个错误的信号,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了拆迁管理工作的随意和无序。从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拆迁管理、按照拆迁法规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