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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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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5月21日至23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分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在北京举行。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张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施建军,我国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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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22日,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作为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三亚宣言》及行动计划务实活动的重要内容,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巴西经济保护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印度竞争委员会和南非共和国经济发展部共同主办了此次会议并达成《北京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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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22日,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出席大会并作重要讲话。作为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三亚宣言》及行动计划务实活动的重要内容,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巴西经济保护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印度竞争委员会和南非共和国经济发展部共同主办了此次会议并达成《北京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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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谈《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近3年时间,执法经验不足,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将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总局采取课题研究的形式,于2009年3月成立课题组,成员由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领导、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南的草案(草拟修订第四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就是该课题组的专家组长,此次总局邀请王教授为竞争执法专家型培训班学员讲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知识,本专题摘登王教授精彩讲解的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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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执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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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指南就显得非常必要。其中,将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复杂而且备受关注的方面。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指南》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国家工商总局采取课题研究的形式,在今年3月成立课题组,成员由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官员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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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受总局邀请,为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讲课。学员们很喜欢黄教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在得知刊物将就反垄断执法理念及有关专业性问题对黄教授进行了专访后,大家纷纷要求我们把他们关注的问题转达给教授。这次专访,黄教授深入浅出地讲解,使我们对反垄断法有了新的认识。希望能对广大读者理解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理念,以及规避执法中的误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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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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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是一种价格卡特尔行为。由于我国投资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监管带来了两大难题:反垄断主管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反垄断主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不清。参照国外经验,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工商总局在已有的反垄断法工作基础上划属权力,进一步进行政企分开,明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逐步形成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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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一、我国现有反垄断工作格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未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而是在维持现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现有职能划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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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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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纲领,构成了现阶段反垄断工作崭新的宏观背景。在此背景下,反垄断工作将面临怎样的任务和要求、问题与挑战,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如何把握,都是反垄断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有鉴于此,本刊特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张穹教授撰写了《我国现阶段反垄断工作的改革使命》一文,以供读者学习参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