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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龚汉仁同志: 您来信咨询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村集体耕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可以继续承包吗?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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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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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相似文献   

4.
《农村经营管理》2006,(2):41-41
本刊讯近日,辽宁省编办下发通知就设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做出部署,内容如下:一、省级经管站加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牌子为加强仲裁工作指导,省级经管站加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指导中心牌子,并按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主要职责任务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组织对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二、市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设置市级可设农村土地承包…  相似文献   

5.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问题,但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其土地承包权需特殊对待.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就家庭承包中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介绍如下。 一、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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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和非法剥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具体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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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 ,是今后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做一法律思考 ,以便为制定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参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种类2 0 0 2年 8月 2 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 2 0 0 3年 3月 1日起施行 )第 3条第 2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  相似文献   

9.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有转让、出租、互换、转包、入股、抵押、担保等,随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积极参与其中,有力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和农业转型升级.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及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5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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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是推倒重来 中央一号文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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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经管司负责人解读中央1号文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是推倒重来 中央1号文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记者:请您解释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含义? 经管司负责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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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精准保护"。"精准保护"难在何处?如何实施"精准保护"呢?笔者认为关键是解决保护"谁"的权益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制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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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历史必然性周成仕,万有平农村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是指农村现有的耕地、林地、荒地,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还其商品属性,实行依法有偿转让。它随着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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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讲,世间没有舌头不碰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村土地依法承包给农民,形成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农户同发包方、其它承包方、乡村组织难以避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各级农业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各级农业部门与农民最接近,感情联系最紧密。农民,尽管他们还不富裕,甚至有的还比较贫穷,但他们朴实、勤劳、勇敢;他们大多数没有多少资产,使用的生产工具也比较简陋,平均每户承包的耕地只有半公顷且分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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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应把握的几个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上海市松江区2010年成立了11人组成的松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构建了区、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根据几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经验和一些纠纷案例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成员与承包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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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产权管理工作中最棘手的问题,不管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法律属性都非常模糊,这就需要认真探索实践,有序推进集体成员认定工作。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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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日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确定了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授权,省农办主管全省农村工作。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在方案中明确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站(正处级)更名为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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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2004,(4):17-19
24.家庭土地承包时有哪些程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家庭土地承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25.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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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农村涉地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内外相关同行及专家意见,以及参照全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法,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概念理解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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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是农村经济的源泉和大动脉,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振兴靠土地,尤其是耕地来支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极大关注和惠农政策的充分体现。农村集体土地有序有效流转对解放生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强化耕地的依法保护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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