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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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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担保是五种担保方式中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担保方式,但重复抵押与再抵押在立法上及司法实践上一直存在矛盾。理论上,再抵押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但实践中,常因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跟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不一致,立法上肯定重复抵押则更具必要。  相似文献   

2.
在《担保法》中禁止重复抵押有失科学性 ,设置提前清偿制度也不尽合理。完善我国抵押权立法应规定抵押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并设置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限。  相似文献   

3.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与固定抵押相比较,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界限显然较为模糊,实务操作中变数较大。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4.
房地产抵押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功能大大削弱了。要充分发挥房地产抵押的作用,就必须正确理解和设置房地产抵押期限,妥善解决房、地分开抵押以及抵押权与行政权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担保是为适应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在传统民法体系之外创设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虽也规定了动产抵押担保制度,但这一制度的法律规范本身及实施中均存在相当问题。本文对动产抵押担保的物、动产抵押登记与动产抵押契约发生冲突时抵押权效力的界定、动产抵押登记期间的法律性质、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重要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6.
作为民法重要制度的抵押制度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从抵押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其演进的根本原因,公平和交易安全是其演进的基本法则,从让与担保到占有质再到非占有质是其演进的规律。从抵押制度立法例的比较看,多数国家将抵押权规定为物权较为合理,我国民法典也应摒弃将抵押权规定于债权的做法,而将抵押权规定于物权,并应从内容上加强其物权性规范。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制度曾一度中断,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再度复兴,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废以及其与让与担保理论是否造成法律设置上的重叠.我国在制定《担保法》时,比较研究各国立法实践,顺应国际趋势,引入动产抵押制度,但在立法体例、动产抵押的设定、动产抵押的公示、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在未来立法的制度设计中,应严格限定动产抵押物范围、统一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改善动产抵押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相似文献   

8.
最高额抵押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债务可脱离最高额抵押单独转让,同时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脱离基础关系而单独转让,但受让人应尽限于最高额抵押人的债权人。  相似文献   

9.
商业银行对企业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的形成,既有商业银行及其客户自身的原因,还有法律规定不明晰,抵押权实现的程序繁杂,担保登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登记抵押登记部门整合的问题、抵押优先权的问题、抵押登记信息高效公示的问题等,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章从共同抵押制度的性质、作用、设立、效力和共同抵押权的实现、消灭等方面,加以分析、探讨,并就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进行评析,提出修改意见。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共同抵押制度,完善我国的物权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禁止超值抵押.但超值抵押并未影响担保物权之价值功能的实现,且禁止超值抵押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担保法没有必要禁止超值抵押.对超值抵押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应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无须干预.  相似文献   

12.
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能够同时实现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广泛采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地产本身的价值具有可变动性,使重复抵押的现象不可避免。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不利于房地产抵押功能的实现,阻碍了资金的融通。本文主要从重复抵押的概述、效力和对重复抵押问题的解决三方面对重复抵押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重复抵押问题。  相似文献   

13.
最高额抵押制度对于促进融资和继续交易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已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该项制度,但在最高额抵押的设定、范围和变更,以及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的转让、最高抵押权的转让和实现、最高额确定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等方面;尚有明显不足,急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随着中国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逐步增加.从最高额抵押的特点出发,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探讨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及风险控制策略,对客户与银行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于社会有重要意义,我国《担保法》应建立并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为此,首先要科学确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使之既不失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又不会给社会公众设定动产抵押带来不合理限制。在动产抵押的成立方式上,宜采取书面成立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方式,以克服现行立法登记成立生效的缺陷。在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上,我国立法应赋予动产抵押的公信力,建立对错误登记撤消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维护交易的安全。再者,当他合法占有所有权之动产时,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该动产之抵抗权,但若不登记则不得对抗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抵押权登记是多头登记,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为了有效发挥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理论界普遍认为必须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但如何统一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统一登记,其他财产抵押登记维持现状的部分统一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17.
抵押登记的功效在于公示抵押权成立之事实,从而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以及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既然承认其为担保物权,应赋予其一定的对抗力,应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8.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共同抵押权如何实现,其实现规则如何设计更能平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是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对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通说采"价额比例分配主义".本文通过对各抵押物均设定负担额和部分抵押物设定负担额的不同情况举例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更为简便、实用、公平的实现规则"负担额比例主".  相似文献   

19.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缺陷影响了动产担保资源的充分运用并导致广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立法应当在可担保动产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以及担保物权的效力规则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以促使动产抵押在银行借贷担保业务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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