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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土地》2015,(4)
<正>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在中央提出入市之前,部分地区以及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模式做出了积极探索。但调研发现,这些做法对入市与村镇转型及统筹区域发展的关系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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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9)
正《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进而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经人大审议批准,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也在《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规范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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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宾杨景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7,(8):19-22
文章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调研为基础,重点研究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当前试点县(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显著的区域特征,主要表现为市城乡结合部类型、农村地区类型、城市规范管理类型等三种类型。基于增值收益分配失衡、集体经营组织薄弱、"入市"与"征地"收益差异过大等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1)完善土地入市增值收益核算与分配机制;(2)加强规划引导,顺畅土地入市程序;(3)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和完善税制;(4)加强收益统筹;(5)协调"入市"与"征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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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城乡规划和农村集体性经营用地的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简要分析了我国某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情况,以及涉及到的制度、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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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苏省坚持试点先行,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改革新路径、新方法。丹阳市作为镇江市唯一省级试点地区,经过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建立起了“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框架和市场机制,农村土地价值更加显现,村级经济发展势头更加强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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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土地》2015,(2)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早在上世纪末就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同意在安徽全省开展立法试验,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范围、用途、方式、收益分配及融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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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土地》2016,(1)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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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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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经济》2014,(10)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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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很大的潜在价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原来土地价值会产生外溢增值。这种增值收益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其在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方式值得深入研究。文章通过整理既有研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相关文献,识别增值收益分配面临的困境,提出科学合理的关于增值收益分配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处理好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三大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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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14,(8)
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产权不明晰、征地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此举不仅是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开端,也为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注入新活力。本文通过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措施,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这不仅能提高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能弥补现阶段征地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维护农民自身利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前端,也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政府和市场也要注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可能面临的挑战与风险,以确保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与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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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6)
在理论界中,集体与政府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成为关注焦点,而在集体与集体成员以及集体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中,侧重保护农民权益成为学者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在各地实践中,调节金作为政府参与分配的主流方式,明显体现出税收的某些特性与功能,为未来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在集体内部收益分配实践中,"以民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由此,提出具体构想:在政府层面上,探索建设集体土地税收制度,逐步实现以税收为主的最终分配参与模式;在集体层面上,明确所有权主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等,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