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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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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代号是标准号中的首要符号,也是人们识别标准的重要标识,因此,无论是国际标准化团体还是国家标准化机构,都很重视其标准代号的命名。近期,笔者对我国各类标准代号的命名、发展沿革及使用现状作了些调研,深感应更改,使其统一、规范。1我国标准代号的命名及发展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就成立了国家标准化机构,把国家标准代号命名为“CNS”,即“中国国家标准”的英文字母缩写组合。1958年12月发布GB1《标准幅面与格式》及《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标准代号采用“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组合“GB”,各部标准也采用部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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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 《企业标准化》1999,(3):28-28,37
从事技术工作的人都知道,标准根据其内在联系,适用领域和发挥作用的有效性,分为不同层次,即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和降为行业标准而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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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内容。自衔准化法》施行以来,强制性标准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与稳定发展。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法律称谓、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在此想结合实践对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梳理,正本清源,以期能够对今后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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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标注是指: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其包装物上、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编号。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一方面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生产者应尽的义务,生产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作出的明示担保和承诺,即表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产品质量所达到的标准要求。这种担保和承诺必须是真实而不是虚假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在产品执行标准标注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给标注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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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企业对产品本身的明示担保和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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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已经走向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顾名思义,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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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标准按其属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入世承诺中就等同于WTO定义的技术法规。在本期知识园地中,我们旨在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解读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标准的强制性。一、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性质上可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层次。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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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质量跟踪》2002,(11):29-29
1、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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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很多省市发挥地方优势,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标准,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标准在整个标准化工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备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施地方标准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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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或适用规则。换言之就是产品应达到的标准。所谓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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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如何处罚,这一案例在上一期“案例沙龙” 栏目中提出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者纷纷来稿,就本案应如何处罚、执法依据、执法的尺度等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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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企业产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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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范“技术内容”强制实施模式认识的错位、标准体制改革的滞后和《标准化法》修订的延迟,造成了我国强制性标准概念的误解和性质认定的分流。运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标准,引起强制性标准亦“法”“非法”的性质争议;由于对标准与法、强制性国家标准与自愿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认识不清,引发了强制性标准一系列困境的生成。为克服困境、化解危机,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方案设计和路径选择,通过一系列因素的综合考量,优先确立改良式方案,并通过《标准化法》的修订加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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