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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其对被审单位审计报告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还会引起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证券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时因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行政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就我国目前实践而言,行政责任的认定存在诸多不足,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业性及公众的合理信赖而对审计业务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义务时要勤勉尽责,故细化勤勉尽责义务、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是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证券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许多方面大幅修改了《证券法》的原有规则.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重,解决了现行证券法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问题;调整了现行《证券法》多项重大的禁止性规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总的来说,  相似文献   

3.
戚莹 《时代金融》2014,(14):198-200,205
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呼唤《证券法》的完善以应对市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保护法,证券市场参与者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逻辑起点。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证券市场参与者既有证券投资者属性又有金融消费者属性,《证券法》修改应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区分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和其他证券投资者,在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更有效地实现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受证券立法的市场环境限制,我国《证券法》仍然存在不少根本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证券法》调整对象过于单一;规定的证券交易手段十分有限;没有建立起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者赔偿机制;实质上禁止证券的场外交易导致证券市场层次单一;对上市条件统一的高门槛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的发行上市;证券市场的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偏轻使投资者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证;证券监管体制及证券发行体制有待改进,等等。本文建议,应从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修改《证券法》。  相似文献   

5.
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而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较于《证券法》而言,民事责任制度如证券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方面均取得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诉讼形式和举证责任两方面,提出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及保护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共同遵守的普遍准则。但在我国证券投资实践中,由于股票市场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因欺骗上市、虚假上市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等原因,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易得到有效保护。需要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五项措施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刘剑波 《金卡工程》2010,14(2):230-231
保荐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就申请人上市与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交易所及证券主管机构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机构。保荐人的法律地位与明确保荐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紧密的联系,本文拟从保荐人法律地位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探究我国法律制度对保荐人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7,(19)
证券上市能够如实反映出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而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是确保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根本。然而一些公司为实现成功上市的目的,通过IPO财务造假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的经济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判断和识别拟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手段,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IPO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成为当前确保我国证券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加大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平稳。  相似文献   

9.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同时也为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虽然出于实际操作的需要,相关单位出台了一些通知、规定试图对<证券法>予以补充,但证券法的修改确实已迫在眉睫.对<证券法>的修改应把握前瞻性和着眼大处这两点,充分考虑对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分业管理与混业经营、市场体系的多层次性、与相关法律的协调等十大问题,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长远的发展,在处理现实问题的同时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0.
奚晓明 《深交所》2010,(6):11-12
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债权领域、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等,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系统的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制度参与证券市场的规范,对市场各类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司法规制,必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刘道云 《上海金融》2012,(1):85-87,118
《证券法》应根据证券市场现状和证券公司业务新发展进行适时修改,以应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强化对证券公司使用人员的监管,满足证券公司结构转型与经营模式升级需求。应赋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客户职责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放开证券业人员从事股票买卖行为并进行适当规制,改革金融业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和完善对证券公司非证券业务类子公司的监管,进行证券公司危机处置和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并加强监管证券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叶哲斌 《金卡工程》2010,14(6):223-223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证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证券投资者和债券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相关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也受到有关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着各种缺陷以及监管当局的执行不力,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缺乏自律的动力,为了实现个人或公司利益,敢于以身试法,这类行为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市场行为便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以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将信息披露义务置于证券监管的核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确定和相应的人员责任成为新制度的关键。在《证券法》的授权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内涵不断被扩张解释。同时,信息披露违法的人员责任也进一步加强。但在这一趋势下,仍应考察监管制度扩张相关主体的合理性。基于证券责任制度与证券活动相适应的理念,应明确发行人为狭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承担严格责任。对信息披露负有不同类型义务的其他主体,依其违反相应义务的情形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4.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15.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出台了《证券法》,但随着证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不断更新以及复杂化,使得具有相列稳定性的证券法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求.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团提出议案指出,《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责任仅原则性的两条,有关该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以立法无具体规定为由,通知暂不受理三类民事责任侵权纠纷).本文就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云南金融》2009,(12):34-34
1.融资融券的定义。“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相似文献   

17.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相似文献   

18.
一、研究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意义 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已经日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和执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将“保护投资者”列为对资本市场三大监管目标之一,欧洲证券委员会论坛(FFSCO)更在2001年2月发布了《协调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商业行为准则》。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也是证券市场相关法律问题产生与解决的过程,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体现了其对投资者的保护并规定了若干新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9.
陶伟腾 《南方金融》2019,(10):89-97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法的主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防范证券欺诈,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应确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为证券欺诈的求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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