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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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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同一房产的现象也日趋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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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界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物权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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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常态交易的完成,一般需要如下几个过程,首先,出卖人与买受人须达成买卖的合意(合同),这时债权即为产生。然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这个合同履行完毕,此时,买受人取得所需之物,而出卖人取得对价(一般为金钱),物权就此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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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登记有重大影响。其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与上海市原执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的同类登记规定有显著的差异,使相关部门在办理异议登记时实务及操作产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就笔者的理解和认识,对两者的差异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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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有了该项制度,可以较好的控制卖房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当交易行为,更好的保护买房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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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大多不允许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实际上是对代理制度的一种误解。首先,自己代理一般是禁止的,即代理人不得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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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零散体现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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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该市准备按《物权法》的要求,在登记中加入登录登记簿这一环节。但是,在编制登记簿时,对于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就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补建登记簿?如果某一房产权利灭失以后,该页登记簿是否还要继续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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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重复抵押
在当前的房产抵押登记中,全国大多数登记机构不受理房产的重复抵押。
所谓房产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房产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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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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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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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所说的“房地产”,在法律上称为“不动产”,就是“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地产)和“建筑物“(房产)。与之相对,法律上所说的“动产”,就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彩电、冰箱、电脑、手机。《物权法》就是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因此,《物权法》与房地产业关系最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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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效力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类型。在此,对上述三种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剖析我国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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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权法》中新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价值,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预告登记制度可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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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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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5):73-77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一种重要分类,物权法在第四编中予以单独规范。物权法规范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一些规定是不同的,本文就此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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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编办出台《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至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已进入倒计时。本文欲通过对杭州市房产登记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目的,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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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2014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中编办出台《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2014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实施。至此,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已进入倒计时。本文欲通过对杭州市房产登记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的目的,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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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末,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6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这无疑是不动产登记领域的重大记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来说,不动产登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作为身处在不动产登记一线的工作人员,既欣喜又担忧,仔细研读《条例》,联系实际工作从微观层面发表以下浅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