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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指标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但实际未发放,这部分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还是在下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认为这部分计提的效益工资、奖金可以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在下一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企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的混乱,实务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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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的不同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收的最小化,并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与计量的规定发生了一定变化,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也有所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利润总额过程中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在阐述税收筹划的涵义、比较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变化的基础上,从成本费用和股权投资方面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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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的不同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收的最小化,并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与计量的规定发生了一定变化,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也有所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利润总额过程中与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在阐述税收筹划的涵义、比较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变化的基础上,从成本费用和股权投资方面提出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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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80号文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此前的税法文件,都没有做出对实际利率法或者直线法确定的收入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现在一些仍没有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对债券投资的处理还可以采用直线法,对采用直线法确定的债券收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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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在我国当前经济大转型环境下,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按照会计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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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向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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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都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对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的“查增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增的)减去按税法规定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已调减的)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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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利息支出时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 ,计算起来却非常麻烦 ,企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 ,往往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造成企业少缴所得税。下面 ,我们介绍一种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计算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部分的简便计算公式 :假定某企业向个人借款M万元 ,年利率为t2,贷款天数为n。而同类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t1。按同类同期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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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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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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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政策、公益性捐赠扣除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发生了变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理财人员只有在熟知我国新所得税法的前提下,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新所得税法政策,才能减少企业税负,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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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