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是否保护未注册商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辉 《中华商标》2005,(1):13-15
近几年来,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与维权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中化”、“惠尔康”,还有最近发生的“小肥羊”等案例,这对维权执法以及相关法律认定等提出了新的问题。对于未注册商标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在当前社会上可能很多人都存在着模糊认识。经济日报近日在京主办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高层研讨会,有关专家学者发表了看法,并一致认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都应当给以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知名度介于普通和驰名之间的未注册商  相似文献   

3.
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这里从商标工作者的角度对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意义谈几点看法。从三个方面谈一谈。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三、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保护。对现在发生的争论,怎么看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明确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不仅具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5.
根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应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与被诉商标使用商品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础在于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或者商誉受损,而非商标识别性的破坏,故获得反淡化保护不以造成混淆为前提。但同一被诉行为有可能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混淆,在部分公众中产生商标淡化,均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6.
一、未注册商标的重要保护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直接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  相似文献   

7.
倪杰 《中华商标》2012,(7):47-50
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8.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9.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10.
汪正 《中华商标》2007,(7):41-44
2006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针对《清华早读》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事隔一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在“清华智慧”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1]我国公立高校第一个驰名商标自此诞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讨论中不乏质疑:清华大学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申请注册的“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合适?清华大学驰名的是高校名称,还是其商标?  相似文献   

11.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霞 《中华商标》2005,(3):39-41
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也是为多数人所了解的。但同时,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目前,越来越多的案例开始涉及到这个问题。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拥有的“奥普”商标,不久前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说明该商标具有一般商标所无法比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还能获得法律对该商标的特殊保护。包括可以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等。  相似文献   

13.
吴凯 《中华商标》2002,(1):14-16
按注册与否,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原有的“商标部分放弃专用权”的规定.含有“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是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商标中同时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商标放弃专用权”规定的产物。  相似文献   

14.
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娟 《中华商标》2010,(4):71-76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最终在《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丹 《中华商标》2010,(7):47-51
我国商标法尽管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定义。因此.只能从学理上去理解。未注册商标,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笔者认为,即是商标权人没有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标记.和已申请但未获得注册,以及超过保护期的商标。在绝对注册主义的国家,这样的商标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16.
一、未注册商标持久存在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允许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自1983年4月1日起,废弃了《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注册制度,转而采用自愿注册制度。坚持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商品经营情况千变万化.任何强制要求商标统一注册的做法都是违背商品经济规律的.不可能达到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王国华 《中华商标》2006,(11):21-22
为使广大消费者能在中秋佳节选购“正宗品牌、优质健康”的月饼,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专门组织精干力量,于9月26日至30日对辖区内27家大、中型超市及副食品商场销售的62个品牌盒装月饼进行专项拉网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商标侵权、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未注册冒注册、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等问题十分严重。在62个品牌月饼中,只有杏花楼、荣诚等9件商标使用规范,占14.5%;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24件,占39%:不规范使用商标的17件,占27%;未注册冒注册的16件,占26%: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的13件,占21%。  相似文献   

18.
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驰名商标,是对英文“well—knownmark”的意译,目前,各个国家基本上都在商标制度中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是在1911年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华盛顿外交大会上,由法国率先提出。法国当时的建议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其他成员国首先使用,即使后来有人注册了这一商标,也有权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19.
耿娟娟 《中华商标》2012,(12):39-43
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奉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随之而来的抢注、侵权行为也纷纷出现。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行政机关确权或提起侵权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还亟待完善,在很多情形下无法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的  相似文献   

20.
郑华聪 《中华商标》2008,(10):67-69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