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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作为国际贸易实践中极为普遍的运输单据欺诈之一,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引起诸多争议。倒签提单行为衍生自国际贸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本身不能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因此从债法角度分析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将更为清晰。倒签提单行为的通常情形是违约行为,构成特例侵权行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人在整体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特例中才能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2.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本文主要阐述了海运提单的预借及倒签行为的危害及性质。  相似文献   

3.
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相似文献   

4.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也正因为海运提单的这一功能,造成了海运提单欺诈频繁发生。本文对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形式伪造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和无单放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注意贸易术语的选用,不签发倒签提单、顺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注意保函担保人的资信调查等。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的重要单证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预借倒签提单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但对这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中国海商法界的热点。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要围绕提单中托运人、收货人栏目的填写方法展开论述,并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以及结合不同的支付方式,考虑如何通过正确制作提单从而有效的防范提单带来的风险,使出口方尽量能控制物权并安全收回货款.文章从教学的角度出发,对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及其涉及到的背书问题做一个分析并辅以相关的案例说明,希望能对我们的教学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7.
张燕芳 《时代经贸》2010,(22):273-274
本文主要围绕提单中托运人、收货人栏目的填写方法展开论述,并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以及结合不同的支付方式,考虑如何通过正确制作提单从而有效的防范提单带来的风险,使出口方尽量能控制物权并安全收回货款。文章从教学的角度出发,对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及其涉及到的背书问题做一个分析并辅以相关的案例说明,希望能对我们的教学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8.
海运保函的存在有诸多弊端:对提单的信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为海运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承运人、收货人以及卖方都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对海上保险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海上保险人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做法的最终受害者.因此,缓解保函争议,实践中需要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海上保险人共同努力采取积极措施,才有可能将保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至最低,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保函给国际贸易带来的便捷作用.  相似文献   

9.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3月5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第三条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学界,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着违约说、侵权说和竞合说三种不同学说,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对此的定性也经历了侵权--违约与侵权并存--违约--违约与侵权竞合四个时期.结合此项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分析.  相似文献   

10.
法学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教学重点在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但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常涉及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问题,常见的是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共同海损、承运人与保险人责任承担三个方面.作者在教学实践中,从课时安排、教学内容衔接、案例分析作出探索,补充相关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国际贸易实务的能力,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1.
邹钧 《时代经贸》2010,(20):270-271
法学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教学重点在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但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常涉及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问题,常见的是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共同海损、承运人与保险人责任承担三个方面。作者在教学实践中,从课时安排、教学内容衔接、案例分析作出探索,补充相关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国际贸易实务的能力,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虽然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违约失信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阻碍作用,甚至大声疾呼在中国入世后,整治违约行为已经“时不我待”,但社会违约现象始终没有根本性的好转。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安排的缺陷,违约行为低成本,而查处高成本,导致企业界忽视长期利益。因此,应加重对企业违约行为被公布的概率、加大惩罚力度、  相似文献   

13.
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物收据,证实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而在国际市场上,提单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此外,它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是收取运费的证明,凭此在运输过程中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事项,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一、提单的种类提单可从各种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相似文献   

1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从另一方面讲,侵权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违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任何契约关系中均可发生。责任竞合是以不法行为人(债务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而请求权竞合是以受害人(责任人)角度观察而产生的概念。两者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内容,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可以说,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谭文培 《经济师》2005,(4):65-6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 ,法律行为说 ,法律规定说 ,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 ,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损害事实存在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 ,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以信赖利益为依据确定 ,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相似文献   

16.
《经济师》2019,(7)
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7.
1994年7月20日,挪威船籍“伦蒂娜”轮由天津港装马拉西亚毛豆油驶至烟台锚地,7月22日12时40分靠烟台港26泊,同日17时30分开始卸货。 该轮共有21个仓(1,2,3,4,5,6,7中仓,1,2,3,4,5,6,7边仓左右)。烟台卸货提单重量10,002公吨,分别装于该轮4仓中,6边左、右仓3个仓内。其他各仓在第一卸货港天津全部卸完。经船仓空距及温度测量并根据船方提供的密度初步计算,船仓计量为10,001.6吨。 烟台商检登轮人员于1994年7月21日上午至收货人油库,对收货人接货油罐1,2,3,8进行了鉴定并施以封识。鉴定结果证明收货人接货油罐及管线均都清洁、干燥,适宜接受本批货物。  相似文献   

18.
王瑞 《现代财经》2006,26(1):73-77
提单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然而目前关于提单之法律性质莫衷一是。因理论定性不同故司法裁判不同,由此引发当事人选择诉因的现象屡屡出现,然而当事人选择诉因是否具备法理基础及现实操作性,就成为提单纠纷诉因选择合法性的首要判定之标准。结合国际贸易实务分阶段对提单的性质及其所表现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或可寻找到定性标准进而为当事人就提单纠纷的诉因选择提供合法性依据。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产权性质研究银行信贷中会计盈余质量的决策有用性,并检验银行对信贷企业会计盈余质量关注的权变是否存在基于违约风险的经济考虑,研究发现:会计盈余质量在银行信贷决策中具有有用性,银行基于会计盈余质量的信贷政策在私有产权企业中更为显著;私有产权企业会计盈余质量显著低于国有产权企业,而且违约风险更高;银行信贷行为基于产权性质存在的差异不纯粹是政府干预的官僚行为,更多的是对企业违约风险的经济考虑,在一定层面上也是银行风险防控的措施;银行在信贷决策中对盈余质量关注的权变不仅仅存在于空间层面(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同样存在于时间层面(不同货币政策时期)。  相似文献   

20.
蒋训毅 《经济师》2003,(7):57-58
预期违约是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形态 ,其本质特点在于它是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 ,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 ,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 ,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但它存在制度混乱、疏漏太多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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