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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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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刚 《会计师》2013,(11):16-18
大型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因受到影响的因素较多,使貌似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变得却很复杂,常常让财务人员困惑不解.文章在现行税收体制的背景下以电梯销售业务为例,揭示了此类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行为的税务及会计处理的经济实质与一般原则,厘清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纳税时间点及缴纳地点,并给出了正确的业务处理方法,为企业财务人员处理此类业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2.
正所谓"混搭"业务,就是指由不同税率、不同税种构成的企业经营业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混搭"形式:(1)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混搭"。比如销售技术设备并同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销售技术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技术服务则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此形成增值税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混搭"业务。这种"混搭"业务称为混业经营。(2)不同税种的"混搭"。比如销售自产设备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企业,销售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安装服务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由此  相似文献   

3.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重型机械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专门的建筑安装资质。我公司在销售生产的重型机械设备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我公司将设备价款与安装款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国、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除了销售自产的设备外,我公司还对部分外购后销售的机械设备提供安装服务,  相似文献   

4.
设备安装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二:一是销售主体工程的配套设备或设施,该业务归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税率为17%--但有些设备安装公司给客户开具的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会影响与工商企业的交易;二是从事相关工程的安装服务,该业务要按营业税之"建筑业"项目纳税,税率是3%.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6,(11)
视同销售是特殊的经济行为,在税法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均有体现,但在会计上并无体现,因而,视同销售行为给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财务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账务处理差错及偷漏税风险。鉴于此,本文对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不同视同销售的处理异同,为会计及税务稽查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今年第七期《税收征纳》刊发了周翼撰写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选择》一文,笔者读后,现就文中几个问题提出商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的征税问题销售货物同时提供送货运输服务业务,在“营改增”前,属于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本应以取得的货物销售额和提供送货运输服务销售额之和按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7.
咨询服务台     
<正>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相似文献   

8.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9.
最近在为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时发现,部分生产企业由于对今年混合销售流转税政策的变化不了解,对销售自产并负责安装的机器设备仍一并缴纳了增值税。其结果是多缴了冤枉税,还存在涉税风险。因为在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政策规定有了明  相似文献   

10.
浅谈一条新颁流转税政策背景及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是: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其他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营业税。该规定对复杂经济业务行  相似文献   

11.
冀丽俊 《证券导刊》2013,(43):72-73
公司专业从事环保水处理业务,为电力、石化等大型工业项目和市政水务项目提供持续创新的智能化、全方位水处理技术解决方案及服务,具体体现为水处理系统集成设备销售、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技术服务和土建安装服务。  相似文献   

12.
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日趋完善。但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是丰富多彩的,总有按法律条文难以确定其行为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因此征纳税各方难免发生税务纠纷。例如,铝合金门窗厂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该厂对其销售的铝合金门窗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劳务收入,又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当铝合金门窗厂从建筑单位承接门窗的制造安装业务时,建筑单位按营业税法规定,对分包给铝合金门窗厂的这部分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这样铝合金门窗厂以承揽建筑工程方式取得的收入被国税和地税同时征收流转税。纳税人对此不服,一场税务纠…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规定有应征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要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还须准确计算出进项税额,条例中又特别提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这两类项目对当期应纳税额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详细分析了两者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不同,以期准确的识别区分两类业务,保证税款的足额缴纳,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增值税的改革实践中,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则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变迁历程。现阶段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则存在以下现实困境:同属于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则具有矛盾性、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则仅适用于货物与服(劳)务的混合业务具有局限性、对混合销售从主(业)一并纳税违背客观事实且具有税负不当性。建议按照以下内容对规则进行优化:将混合销售的显性化概念修改为融入具体应税行为的隐性化概念;将混合销售由仅适用于货物与服(劳)务修改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混合业务;将混合销售从主(业)一并纳税修改为从主(项)一并纳税。  相似文献   

15.
凌虎 《税收征纳》2010,(10):26-28
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这四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法。本文在探明此类业务会计处理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了目前两种处理方法的差异,并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深入讨论了两种处理方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最后为企业提出了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6.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企业若能够选择特定的核算方式,即可把应税劳务转化为非应税劳务。如一家从事电梯生产的厂家,既有生产车间,还从事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根据规定若统一核算,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能够把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收入成产闰个安装公司单独核算,则这些收入只需纳税5%的营业税,相对17%的增值税,税负可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   

17.
正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  相似文献   

18.
张莉 《时代金融》2012,(35):160-161
会计实务中对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举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9.
吴健 《税收征纳》2009,(3):12-14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它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理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也相差悬殊,因而,不同税种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如增值税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相似文献   

20.
崔岩 《税收征纳》2010,(5):42-44
一、通过设立分支机构降低税负 【例一】富友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塔式起重机生产企业,其经营业务为塔式起重机的生产销售、安装以及日常维护修理。预计2010年销售收入3340万元,其中安装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20%,修理业务占10%。2010年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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