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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属于混合法系,南非物权法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并运用登记能力和“所有权切割”理论作为物权的甄别机制。这个机制在保证物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同时维持了物债二分,不过它面临司法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界限难以完全确定。在理论上,南非的物权自由原则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理解物权体系的形成和演进。在实践上,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和认定新型物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过于僵化,仅由立法者预先设计物权体系。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需要规定缓和物权法定规则,授予法官认定新型物权的权力,引入司法性的事后认定机制作为辅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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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类型封闭原则起源于潘德克顿法学,其本意只是限制私法自治,并无限制物权法律渊源的意图。东亚地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亚类型,即在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基础上,附加限制了物权法律渊源。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形式合理性在于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维护,其实质合理性则主要在于保障财物的可流通性与交易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政策功能。虽然在公示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物权类型封闭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已经减弱,但其在体系维护和公共政策方面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已经实行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国家并无改采物权自由创设的必要,同时物权自由创设本身包含的制度风险也削弱了其可行性。我国的民法体系、登记制度现状以及特殊国情决定了未来民法典应当维持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律渊源应当与民法法律渊源保持一致。立法机关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达进行完善,并对相关制度做出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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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法律一贯秉持宜粗不宜细立法风格,导致了税收法律的原则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这必然导致了间接的授权立法,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引、预测功能,也使得法律长期停留在粗糙、粗疏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层面,损害了法律的周延性、权威性和至上地位。这是不符合税收实质法定原则的。税收实质法定原则强调,税收不仅仅要在形式上得到法定,而且还要在实质内容上得到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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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曾针对罪刑法定原则能否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虽已经在刑事立法上得以明确,但还未在我国得到很好的贯彻与实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针对罪刑法定原则,很有必要进行一番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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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税收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促进税收民主化的角度,研究税收法定原则入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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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给中国社会的各方面带来巨大的变化,我国家庭结构以及相适应的家庭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本文试图以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为线索,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对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完善提出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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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收立法乃至税法实践的基本原则.本文从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出发,分析了税收入宪的根本原因,指出税收法定原则入宪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针对我国税收入宪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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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对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进行了理论预设,提出在日后的立法中应完整地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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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针对不能依据财务制度进行准确核算的纳税人所普遍采取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理论上对于这种课税要素不明确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核定征收中的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救济问题,对税务部门依据自由裁量权而制定的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能否请求司法清查,以及核定征收中的程序规则的设定对税收依法行政的意义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价值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章试从法律的角度,对税收核定征收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利于征收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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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是税收立法权限、税法的基本要素和行政执法的法定。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立法、执法方面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本文试从税法不确定性的角度来研究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通过人大收回立法权、制定一税一法、完善各税种的基本要素、解决税法间的冲突以及严格依法治税等手段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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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家国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1,(1):42-45
分析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以及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物权变动还存在着程序权利。选择有利于保障安全、便捷和有序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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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是19世纪欧陆各国从事民法典编纂活动以来,各国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在我国,物权法定的“内容”的内涵究竞是什么,物权法定之“法”该如何界定,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应该选择何种路径来面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化性之必然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以上述三点为论点简要评析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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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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