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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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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传真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据商务部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据了解,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中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相似文献   

2.
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决定即日起对进口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相似文献   

3.
自2009年11月2日起,中国政府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相似文献   

4.
8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2%~20.1%,实施期限为5年。  相似文献   

5.
外经贸部发出 2000年第 7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公告称,根据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于 1999年 4月 16日和 5月 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认定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27条的规定,自 2000年 8月 25日起,我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我国境内的聚酯薄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 392062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韩国各公司的反…  相似文献   

6.
国家经贸委调整2002年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9月9日,国家经贸委公布2002年第63号公告,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根据公告,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经贸委。经贸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  相似文献   

7.
国内传真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欧、英、日的间甲酚征收反倾销税1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及英国、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4月13日,商务部发布的2011年第15号公告称,商务部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的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相似文献   

9.
商务部11月28日发布2003年第66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反倾销调查。  相似文献   

10.
《化工管理》2009,(12):2-3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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