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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手段,它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使卖方的利益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方便不同国家的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证规定了独立抽象性原则,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仅建立在单单、单证相符的条件上.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3.
一 所谓保兑信用证,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对跟单信用证加具保兑,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当天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并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一致,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承诺对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作为保兑行来说,它接受了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实行保付.其权利与义务是:  相似文献   

4.
正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   

6.
正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但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会拒付,信用证业务就由银行信用转换成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文基于出口商视角,对信用证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  相似文献   

8.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  相似文献   

9.
正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担保性质。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开证行开出汇票。因此,我们说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备用信用证因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10.
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11.
<正>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以防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或避免由于开证行资信差可能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应常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趋势,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如有必要可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实难把握,同时又对能否安全收汇心存疑虑,那么,出口商可以在交单偿付时,选择一个实力较强,与自身关系比较密切,同时又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作为议付行,巧妙的规避风险。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转让后必然出现信用证内容变动,判断单证是否一致则出现了两个标准,在第二受益人直接提交的单据和转让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却有理由宣称单据和原信用证不符。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第二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判断单证一致的标准是转让后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3.
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15.
开证行与跟单信用证相符原则——兼论开证行的合理审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符原则是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长期国际贸易的具体实践中,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对该原则在认识上却有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均以各自的角度来理解该原则。本文正是以开证行为出发点,提出了开证行对相符原则的认识,并给开证行在审单上的各种做法提出了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6.
基于UCP600的进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7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开始执行。新惯例进一步规范了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保护了出口商的权益。但进口商仍面临欺诈风险、信用证修改风险、开证行不审核单据风险,要防范上述风险,进口商要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作为贸易伙伴,合理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进口时注意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合理使用“欺诈例外”原则,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开证业务和进口押汇业务中,为保障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利益,防范银行垫款风险,一般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信用证项下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能按开证行要求及时履行付款赎单义务,或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开证行对外垫款,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证申请保证.二是当申请人(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保证人对押汇协议进行担保.以下笔者通过分析青岛中保公司的两则信用证担保案,讨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及其免责,以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8.
当一起信用证纠纷出现,找到律师代理时,我们一般会怎么做呢,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与这起信用证有关的有哪些当事人,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进囗商)、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囗商)。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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