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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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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们对运单及其原则并不陌生,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和航空货物运单更是了如指掌,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海运单的做法却很生疏。这是因为海运单是近十几年才产生的,且在国际上未广泛使用。自从1500年提单问世后,海运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就一直是通过提单的转让来实现的。提单则成了国际海运的唯一媒凭。但是,近500年的实践足以将利用提单在目的港交货的不便全部表露:如按正本提单放货,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还未经承兑或付款取得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提单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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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5,(12)
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历了快速的海运事业的发展,使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时常会出现货物已经随船运送到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确保及时安全地到达,而出现"货等单"的情况。本文以电放提单为研究对象,主要结合国际海运运输流程,运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总结出相应的类型,对电放提单所产生的原因,以及与电放提单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析。提出在国际海运实务中应当分清电放提单与海运单、电子提单的区别,在业务实践中,从安全性和便利性,成本上的权衡中来谨慎地采用电放提单的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为从事国际海运的企业与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具有行业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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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豹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09,(17)
海运提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倒签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海运提单与货物不符、无提单放货等。对此,承运人应该严格执行提单制度,进出口商应该严格审核提单内容,以减少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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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原因及风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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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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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各方利益。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因各种特殊原因或业务特殊要求,需要无提单放货、以保函换取清洁、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非正常的使用。这些非正常使用的提单会给当事各方带来各种风险。我们应深入分析这些风险并对此做出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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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放货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逐渐缩短,在此情况下提单的流转仍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环节多、速度慢,往往货物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在途中,从而造成港口堵塞拥挤、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增加。为了缓解这种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收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予以放货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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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芳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1,(8):32-34
在现代的海运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产生无单放货的原因是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提单丢失或买主无力付款赎单等。无单放货但对有关当事人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和危害,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银行存在潜在风险,破坏了提单信用制度。造成无单放货的原因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占了很大的比例,加快单证流转速度无疑有助于解决此问题,简化提单内容多采用简式提单、付货托运人迅速交单、缩短银行的审单时间等。实务操作上,还可以采用新的运输单证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无提单放货的发生及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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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商业信用下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和赊销.我国中小企业卖家鉴于风险控制考虑,对未建立起良好信用关系的客户,都慎用以上支付方式.但碍于信用证支付的繁琐和费用以及国际买家的坚持,大多数中小企业卖家都能接受其中的两种支付方式:一是买家电汇(T/T)30%定金,卖家开始做货,交货,买家在收到海运提单副本及其它相关单据的电子文件后,电汇(T/T)支付70%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出海运提单正本或做提单电放,买方提货完成订单;另外就是付款交单(D/P),即卖方按合同的要求交货并提交单据给托收行并转代收行后,由买家付款后领取单据提货,完成订单.这两种支付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基本上是安全的,被广大的中小出口企业所采用,但仍然存在一些容易被卖家忽略的风险,需引起中小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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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6日,原告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原告称,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间,原告与韩国某公司签订服装贸易系列合同,由原告分期分批向韩国公司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分批委托被告承运出口服装,被告向原告签发了相应正本提单24份,而韩国公司并未付款赎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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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售货合同后,接下来就是由买方或卖方按合同办理货物的租船、定舱等运输手续,承运人向其开具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见单并确认无误后才能交付放货.但凡事难免有例外,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或无单也应该放货,则是买卖双方都应了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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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的现象越加普遍,有关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是否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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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14)
提单制度形成于14世纪的航运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由于海运技术的发展和提单故有的缺陷,无单放货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时有发生。它对无单放货的相关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将二者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而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总体上说,我国立法者还应结合《鹿特丹规则》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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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航运与造船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船舶航速加快,装卸港口效率提高,从而出现了载货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海运提单而无法提取货物,以致造成承运人也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港口。有时收货人为了提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