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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一是办案程序混乱。为了适应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管辖,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各自的执法程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受理各种涉税案件,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移送这一环节,这是必经的执法程序要求。但是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公安机关在受理涉税案件时并非如此,查处涉税案件中往往以群众举报而捷足先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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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A市海山贸易公司2000年1月的进项发票中有4张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为“B市广源贸易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海山贸易公司称,该公司取得这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不知道这些发票是虚开的。税务机关也无法取得海山贸易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因此,该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按《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隔半年,该税务机关收到举报信,信称“海山贸易公司长期与广源贸易公司勾结,让广源贸易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税务机关因此立即进行复查,并取得了确凿证据,证明海山贸易公司确实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遂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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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曝光10起涉税违法案件,浙江“长兴109”税案赫然名列其中。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大案,深入分析思考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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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只有在税务稽查程序终结时,才能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做出决定。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案件移送前举行听证,就案件事实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陈述和申辩,以防止错误移送。税务机关认定是否构成偷税勿需考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需搜集关于主观过错的证据即可以认定。行政执法阶段无需考查主观过错,审查是否移送阶段应当考察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司法审查阶段必须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偷税犯罪拥有最终的认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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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和取得证据是查办各类涉税案件的基础。房地产业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和涉及的税种较多.在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其证据的取得有独特的一面。笔者现对房地产业涉税案件证据如何有效取得以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几点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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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这次检查包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探索建立税务部门企业减负工作机制的情况、减轻企业不必要办税负担的情况等。这次检查是全国税务系统积极贯彻国务院有关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具体措施。[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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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税务稽查力度的日益加大。涉税违法犯罪势头得到了明显遏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至今,湖北省各级国税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共67793件,查补税款达17.07亿元;其中查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案件181件,查补税款6.2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63件。但是,由于受非法高额利益的诱使,一些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偷税和反偷税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近年来各类涉税违法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动向,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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