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谓汇总,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汇总纳税企业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无法正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本文拟以甲动力技术服务公司为例,介绍享受高新低税率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3.
4.
5.
6.
7.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认定标准由“独立核算”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人所得税制。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两处及两处以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对汇总纳税企业采取由总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收办法称为汇总纳税。 相似文献
8.
9.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14.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场所必须由其法人的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变化紧随现代税制发展方向,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税收协作;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5.
一般来说,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论总分机构是否同在一地,均缴纳增值税(本文假定该机构是从事增值税业务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二是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1)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分支机构在异地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笔者认为这种管理方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此简谈四点:1.无法准确确认分支机构会计核算方式,不利于税收征管。在工商登记时,工商机关明确分支机构为非法人企业时,会计核算方式则由企业自主决定,这就容… 相似文献
16.
17.
18.
1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