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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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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优惠政策,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从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此项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的扶持和优惠,体现出我国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战略意图,同时为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而也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此项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少数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扰乱经济和税收秩序等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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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生产销售免税产品因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往往被忽视.成为税收管理的“盲区”.免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不都是免税的.部分产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在不同时期其征免范围不同。加之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也会经常发生变化.免税企业生产部分应税产品也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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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票管理办法等都明确地把接受虚开发票行为界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司法机关也以此作为处理该类行为的依据。而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了理论界对有关虚开发票行为的理解发生长期的分歧与争论,也给行政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这样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税收管理过分依赖于发票,导致有关发票的法律政策过于偏激。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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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转税:1.国家税务总局(本文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28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6、7、8栏进行调整2.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文件重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C、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3.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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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废”企业就是以生产、生活中废弃物为原材料.加工生产出对社会有用产品的经济组织。用废企业一方面生产出对社会有用的产品.另一方面消耗大量废旧物资.起到了美化净化环境的作用.不仅符合循环经济政策,还促进了环保政策的落实.带动了各项产业的发展。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用废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更是倾力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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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生产企业利用废旧物资为其原材料。而采购废旧物资一般有两种途径:1.自行收购;2.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一般自行收购价格低于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价格)。这两种收购途径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这就给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提供筹划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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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本文从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了规范废旧物资企业税收管理的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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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所谓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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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和精心指导下,安徽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共抽调500余人,对亳州市药业行业、界首市废旧物资行业联合开展代号“州界行动”的专项整治,历时7个多月,检查企业1006户,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91份,金额5.57亿元,税额8003万元,为国家挽回损失1.03亿元。“州界行动”的开展。摧毁了发票犯罪团伙,打击了虚开发票犯罪行为,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使当地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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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县国税稽查局在开展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查处一起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的愉税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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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粮食购销企业普遍存在的发票违章、应税项目账外经营等情况,笔者建议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税收征管:一、集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实行专项检查。检查不能仅就账论账,除对照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外,重点检查有无发票违章,销售是否顺价,有无扩大免税范围,资金是否封闭运行等方面,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免税资格。二、加强对免税企业的申报管理。除按规定报送各种纳税资料外,加报企业产品(商品)进、销、存月报表,以及每笔业务的销售合同、发货明细表或内部调拔单,以便及时与已开具发票金额核对,发现企业有无代开、虚开发票现象,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严格依法处理。三、加强对免税企业财务管理。对免税企业的主附营必须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对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针对过去企业加工费收入难以确定的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算加工费收入方法。如:无论企业是自营加工还是受托加工,可依副产品价值抵加工费收入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分别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企业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应纳增值税由委托企业实行代扣代缴,受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凭完税凭证予以抵减,每年或半年由委托方所在地方主管国税机关结报后书面告知受托方所在地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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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78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的出台,立即在基层税务机关中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因为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隐患。下面,笔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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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局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的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