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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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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的提取办法采用50%统一比例法,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活动证明,该方法虽然计算简便但存在一定缺陷,综合方面的情况,非寿险业务应按逐日计算并给予一定费用折扣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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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会学习》2007,(10):10-10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07,(10):I0015-I0015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财会学习》2012,(3):8-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计算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久期,对久期大于一年的业务应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对业务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基于以上需求,文章从精算原理出发,对现行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常用计算方法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目前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文章基于严格的数学推导,给出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计算公式,并在合理的假设下对该计算公式进行了简化,提高了结果的实用性。文章最后通过一个实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计算进行了说明,并将计算结果与目前我国非寿险行业所采用的几种方法得到的结果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表明,我国非寿险行业现行普遍采用的久期计算方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存在着低估的现象。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2,(5):6-7
正◎政策背景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4月1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这是《财政部国家税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09,(6)
<正>财税[200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07,(6):I0014-I0015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祝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尉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国工会财会》2009,(6):63-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税务》2009,(7):33-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说法》和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2,(10):81
<正>财税[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09,(9)
<正>财税[200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税务》2009,(8):33-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工会财会》2009,(4):60-61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16.
《税收征纳》2012,(6):42-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证券类准备金(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7.
18.
本文通过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转回的技术性分析,来了解保费收入分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和转回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我们做好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纳税筹划和对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财务分析。  相似文献   

19.
《中国税务》2009,(9):34-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财产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其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利润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提存原理、核算方法等,发现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以供产险业学习、借鉴、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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