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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应是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结果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民事审判结果又影响公司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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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公司变更登记审查原则无法满足数字经济转型期的基本要求,公司变更登记行为被管理性与不平等性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隶属公法关系。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这一隶属关系基于不同审查力度在具体审查原则上存在四种争议: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折中审查原则、审慎审查原则。贯彻审慎审查原则,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性解释的基本要求,是合理行政原则在公司审查领域的法理体现,是缓解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累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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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企业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司有力指导,江苏省工商局及苏州工商局大力支持的“入世与商事登记立法”研讨会是本刊编辑部今年召开的第一个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地的30余名代表提交了19篇高质量的文章,代表工商系统在商事登记立法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尽管是一家之言,有的比较超前,但不少内容对系统内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本刊将分两期摘要刊发,本期刊发的文章集中在商事登记的立法体系和审查责任,下一期将集中在年检问题,敬请读者关注。专题主持杨爱军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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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司法审查强度问题的缘起,司法审查强度国外的相关研究这些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司法审查强度体系进行初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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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本文首先对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理论进行了阐述,随后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以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我国法院实行司法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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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行政法学界的呼声已经愈来愈烈。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依法治国的开展,未来行政立法的进步和学理完善的推动下,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未来的趋势。本文重点讨论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司法审查的主体;审查中的操作问题等,并对未来行政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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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市场的进一步开发,土地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其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文章通过对土地行政案件常见类型的解析及所运用审理办法的分析,进一步划清土地行政案件与其他有关土地案件的界限,为更好的处理土地行政案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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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民主的程度日益提高,但是行政纠纷却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这就要求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不断拓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中,从而保障公民的权益,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宪政文明的建设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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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是商事登记的一种,是指为了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人格,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制度是公司人格得丧变更必经的程序,是公司人格的形式构成要素之一。公司登记无论对于公司本身还是投资者,无疑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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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企业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司有力指导,江苏省工商局及苏州工商局大力支持的“入世与商事登记立法”研讨会是本刊编辑部今年召开的第一个研讨会。来自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地的30余名代表提交了19篇高质量的文章,代表工商系统在商事登记立法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尽管是一家之言,有的比较超前,但不少内容对系统内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本刊将分两期摘要刊发,本期刊发的文章集中在商事登记的立法体系和审查责任,下一期将集中在年检问题,敬请读者关注。专题主持杨爱军刘安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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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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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鹏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9):127-129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和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必然出现两种清算结果:其一、分配剩余财产后,公司注销。其二、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出现不依法清算的情况可以采取司法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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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各级政府的代表机构,我国房产登记机关主要行使审核登记材料、确认房产权利、发放房产证明权证的职责。但在多年的职责行使过程中,房产登记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由于主管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了较多的产权纠纷状况,登记机关理应为由于其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多方损失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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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环节,但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并不明确。所以说如何有效防范交易风险,采取一个合理的审查方式,是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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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2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2007年《物权法》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对明确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等均有重要影响。然笔者以为今年3月1日姗姗来迟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近日刚问世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规定上仍过于原则,缺乏现实操作性,建议参照德、日的模式,在审查前适当引入公证制度,以简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程序,明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厘清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确保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好地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