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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金融经济(湖南)》2006,(12):42-42
10月23日,中国保险业首份长期外汇保险产品——“好搭档留学外汇保”在中国平安亮相。毫无疑问.外汇保单的出现.有助于将此前投向于“地下保单”的保费“阳光”化,理所当然地成为继打击“地下保单”之后,国内保险业与“地下保单”争夺市场份额的直接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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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 《金融经济(湖南)》2005,(6):45-46
“地下保单”黑幕追踪、地下保单危及中国保险业、广东“大刀”砍向地下保单、地下保单狂骗衡阳富婆圈……最近,有关地下保单的罪恶新闻层出不穷,地下保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所谓“地下保单”,确切地说,应该称为“境外保单”。从1990年初开始,一些不具内地保险业营销资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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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是指境外寿险公司或港澳寿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税收,具有“服务走私”的性质,因此被称为“地下保单”。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和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种通过地下保单工作”购买保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成为中国保监会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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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对中国保险市场甚至中国资本金融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我国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从介绍地下保单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地下保单的成因,研究地下保单存在的风险及其影响,并就如何规制地下保单提出个人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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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地下保单”
按照保监会的界定: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内地人员实施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境外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实施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教唆内地居民到境外签投保单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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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众多利好政策的出台,激发了社会各路资金投资保险业的热情。新资金的进入,给保险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现象,“股东保单”便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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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而同属于金融领域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在反洗钱领域的防御基础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地下保单、团险业务、银行及财产保险等手段实施洗钱犯罪,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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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洗钱方式剖析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于监管越来越严格的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显得十分滞后,寿险业已成为洗钱的高发区。一些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团险个人做”,“长险短做”,“地下保单”,“保险理财新品种”等方式转移资金,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或避税。因此,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人寿保险业经营行为,强化反洗钱意识,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搭建寿险业反洗钱预警预报的信息平台,已成为目前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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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推出了“爱家之约”家庭保单,即“一张保单保全家”后,在保险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这说明了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不同需求和顺应市场的快速发展,“爱家之约”的推出表明了寿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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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中国保险业体制改革的深化,保险业的经营理念正在由以保单为中心向“以市场为导向,客户服务为中心”转变,其竞争正在从产品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如今各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程度地加强客户资源系统的建设及其他与服务相关应用的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也正在走向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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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一宗 《金融经济(湖南)》2000,(7):14-17
78亿元保单难住保险公司。“只要有风险,就可以保险”。这是一句在保险行业流传已久的行话,然而不久前,一个价值78亿元的巨额险单却让国内的保险公司束手无策。有关天价保单难住保险业的话题在保险界闹得沸沸扬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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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将对今年的寿险市场带来较大冲击与变动。作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的第一套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它采用了多达7500万条的样本保单量,85万条理赔记录,堪称“重疾险的大数据汇总”。结合有关医疗卫生统计数据分析确认,我国恶性肿瘤等6种重疾发生率,已经占到了25种常见重疾的七成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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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风险与危害分析
(一)购买地下保单面临的风险
1、法律风险
(1)“地下保单”只受出单地法律的约束。内地人在港澳地区购买海外保险产品,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涉外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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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保险业社会信用体制建设,促使保险公司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保险业的形象在保险行业巳引起重视。本通过对湖南寿险业失效保单现状、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切实加强客户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失效保单的保全服务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