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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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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磊  高明侠 《新金融》2002,(3):31-33
近年来,以出口退税权益质押贷款在沿海地区一些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已经广泛发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法律上并无明规定,出口退税能否用来质钾贷款。该质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作进一步研讨。  相似文献   

2.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系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向企业发放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贷款。源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某些经办行对于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存在以下两个认识误区:  相似文献   

3.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将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税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措施。当出口企业因应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时,银行可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其提供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通常称之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退税严重滞后的现实背景下,该项授信业务对于缓解出口型企业的资金短缺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该项业务以国家信用做担保,只要出口企业五单齐全,属于正常的出口业务,国家退税是有保证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毫无风险的授信品种。贷款银行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实务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4.
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主要以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居民定期储蓄存单四种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担保贷款。其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涉及法律问题最多。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视角考察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程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实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发放数额问题、质押合同是否是一种要式合同、已提供质押的同时还能否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能否以“共管账户”中的存款设定质押等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5.
王浩 《现代金融》2009,(2):25-26
2001年8月,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未能及时到账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以出口退税应退未退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和银行习惯性地称之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相似文献   

6.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福录 《新金融》2007,(7):60-63
我国《物权法》明确肯认应收账款质押,使银行业不再担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法律瑕疵。但由于《物权法》规定较少且简略,缺乏操作性,加之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给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带来潜在风险。本文在界定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十二种风险,并从法律和银行两个方面提出了防范这些风险的建议或措施。本文还指出,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更应从强化贷前调查、发挥合同约定和完善贷后管理三个方面去防范此类贷款业务风险。律师界在推动法律完善、帮助银行约定风险防范条款上,要发挥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的质押。关于权利质押问题,目前它在担保债权实现上的作用已经与抵押不相上下了。我国是有限权利质押的国度,只允许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质押。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对以权利进行质押的贷款进行审查并进行贷后管理及以收费权利进行质押贷款的表现形式和贷款存在的风险状况等情况,青海银监局重点对青海省两家金融机构以收费权进行质押办理贷款情况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8.
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9.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福录 《新金融》2008,(3):55-57
<物权法>施行前,银行依据行政规章或政府通知的规定,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物权法>仅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既未明确应收账款是否包含收费权,也未单列收费权质押.这使银行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收费权质押规定作总结分析和对收费权质押作法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收费权质押贷款所面临的六方面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或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安全性角度讲,因为质押贷款有关明确的标的物——动产或权利作质押,可以保证贷款的真实收回。所以,在各种贷款方式中,质押贷款就成了最佳的选择。而改革时代中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不法分子在揣度各项法律的同时,总要想尽千方百计,以从法律的缝隙中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间,足以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者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都叫法律风险。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物既存的瑕疵;另一类是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既发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比如法律的变更,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等,从而导致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减少。这两类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12.
耿丹丹 《西南金融》2007,(12):49-51
近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关注新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介绍人寿保险厦门市分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探讨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前景及市场需求;保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营销推广方案的配合、市场细分和定位;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该项业务的定位、利弊分析及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14.
浅议信托受益权质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担保法》未明确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已被广泛应用。研究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适法性、信托受益权质押的例外和以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的办理程序,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活跃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15.
吕勇 《现代金融》2006,(11):45-45
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新型担保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权担保资产,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等。这些质押方式被银行大量采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但作为一种物权担保,其行为效力和风险防范方法一直是有异议的。一是物权法仍然是我国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而多数的新型权利质押,金融资产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性质上的承认,是不是物权没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保单质押贷款越来越成为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一个不容小觑的内容,但相关立法滞后的窘况却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立法与保单质押实践,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单质押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安全、健康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7.
娄飞鹏 《海南金融》2012,(11):76-78
《物权法》规定以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时既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银行业在贷款业务实践中也有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两种模式。本文重点从法律层面比较分析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异同,讨论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风险的区别,并对银行办理动产抵押贷款和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随着近年来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部分商业银行尝试性地开展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价值评估困难、质押物处置不便和金融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得到广泛应用。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体系和操作规程,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的信贷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府补偿机制,同时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建设。  相似文献   

19.
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李鲁宁,刘兴亚,朱其龙存在的问题银行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这三种担保方式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有很大差别,在银行贷款的实践运用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一、保证贷款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核押”与否并不决定质权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在办理存单等凭证类质押贷款业务中,“核押”是一道必经程序。“核押”是指存款银行为质权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行为,该行为既包括对待质押存单本身真实性的确认,也包括对质押意思的登记。“核押”虽为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前置要件,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并不决定质权的效力,为说明该观点,现举个案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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