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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地方国有林业育林基金制度的建立和主要来源我国林业企业育林基金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育林基金做为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迹地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保护、森林资源调查、营林道路的建设、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以及营林设备购置等。育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在销售木材时由林业企业按木材销售数量提取的育林费。初期标准是每立方米原木提5元,1962年增加到10元,1982年增加到15元。1988年吉林省政府以吉政发(198)第27号文(吉林省国有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冲第五条规定:(一)从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国营林场的木…  相似文献   

2.
育林基金是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对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上级有关育林基金的管理规定,我省于1989年以黔府办1989(39)号颁发了(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此管理办法,对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提留比例、收缴办法、使用范围\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1996年我们在全省对1995年育林基金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从我们直接进行的审计和各地报来的审计资料看,我省各级林业部门在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基本上是执行了黔府办1989(39)号文件,在育林基金的征管工…  相似文献   

3.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将国有林育林基金与集体林育林基金区别开来.1981年林业部、财政部(81)林财字237号<关于提高南方各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修改了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制度经过几次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林业经济的发展,但是,育林基金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没有改变原有管理体制的构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 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林基金的制度和规定,我省1992年发布施行<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多年来,虽然在征收比例、方法和管理办法上有所变化,但每一次变化都旨在完善其制度,并且一直坚持执行这一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育林基金制度对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适当提高集体林区和国有林区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后改称为维简费)的征收标准,扩大育林基金征收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第六条、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森林法>第八条均规定: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从而确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育林基金是按照《森林法》征收育林费,专用于造林育林的规定征缴的育林费,是林场特有的一项基金。我国的育林基金创建于建国初期.是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为保证森林采伐及时更新和低产林改造,并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提供资金而建立起来的。加强育林基金的审计监督,有利于促进林业部门严格按着国家规定,做好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以积累更多的资金,培育更多的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一、加强有林基金征收审计,保证育林基金的足额征缴育林基金由于林权不同,分为国有育林基金和集…  相似文献   

6.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是国家规定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保护、发展,以及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主要资金来源。有林基金、更改资金的提取征收、分配使用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国家同时也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的提取征收给予非常优厚的政策。例如: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规定:“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免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又如:1981年以来,国家为了充分利用南方有利条件,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维护木材简单再生产,对南方集体林区的…  相似文献   

7.
从财政的角度谈育林基金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4年3月,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制度。该办法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育林基金,用于营林生产。育林基金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对林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扶持政策。在长期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林业部对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范围、提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调整和改革。1962年林业部下文修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分国有林和集体林,由按木材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改为统一按木材销售数量征收。1964年2月林业…  相似文献   

8.
林业“两金三费”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费、防火费、林区建设费。“两金三费”是林业的专项资金,是国家为贯彻以林养林的原则,根据森林法第六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规定建立的育林基金制度。它对保证森林的延续利用,培育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事业起了极大的作用,成为林场森林采伐、及时更新、造林育林、低产林的改造和森林管护等营林生产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作了重新划分,所设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中,林业会计已不作为行业会计单独设立。林业会计以哪…  相似文献   

9.
林业部门征收的青林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造林、营林事业的专项基金,是林业生产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国家财政部对这项基金的使用很重视,专门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政支两条线”管理和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长期以来,有林基金对培育发展森林资源,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一些林业主管部门在育林基金的使用上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有的漏提或漏征;有的违反规定挤占、挪用青林基金;特别是有的县(市)用育林基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有的还对育林基金征…  相似文献   

10.
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育林基金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育林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都有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育林基金在我国森林植被的恢复、.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发生了转变,林业的功能也从林产品利用转向生态利用。由此,2003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指出:“要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育林基金改革的具体措施,即“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这为育林基金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如何推进育林基金改革成为当前林业改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在国家尚未改革现有青林基金制度之前,扣除的林木培育成本如何实施,才能维持育林基金提取和征收的现有水平,这是当前急切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就场圃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后青林基金核算的有关问题试作一些初步探讨:林木资产是场圃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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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中财务制度第17条关于在按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中应扣除采伐林木的实际培育成本已转入木材产品成本的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避免林木资产成本的重复计提。如何扣除制度末作具体规定。通过本制度一年多的运转,对育林基金扣除培育成本的有关具体帐务处理程序,个人提出三种扣除方法以抛砖引玉,供同行讨论参考。一、有林基金扣除林木资产成本的红字抵销法第一步计算各林种(或主要树种)采伐林木的每亩平均单位培育成本和每立方米采伐材单位成本。在年末,木材采伐结束后,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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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1994年育林基金征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地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结合我县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育林基金征管力度,使育林基金征收额呈现稳步上升。1994年共征收林业金费400多万元,其中“一金一费”318.5万元(含部分变价款)。比上年度增长14.3%,为开展林业第二次创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4年在“灭荒”之后,全县又营造人工林31450亩,其中“两高一优”经济林12685亩,幼林抚育26.7万亩次,投入营林基础设施建设90.6万元。林业资金的增收,促进了林业建设的发展。我们的主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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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林委于1983年起,改革育林基金使用办法,主要把造林、育林的无偿补助改为有偿投资、有偿借贷,为用好用活林业资金开拓了新途径。根据有关资料,至1994年6月末,全市有偿使用的育林基金累计金额为17585.41万元,其中:乡村造林借款6746.76万元,占总额的38.36%;联营投资9889.54万元,占总额的56.24%;购买活立木944.11万元,占总额的5.4%。育林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后,不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而且通过有偿途径形成了资金回路,为林业自身积累创造了条件。为此,对营林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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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金两费”在林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一金两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从生产木竹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培育、营造和管护森林资源的资金。包括育林基金、维简费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简称“一金两费”。从“一金两费”由来可知,国家为保护林业。发展林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一金两费’的征收项目,统由林业部门征收,分级管理,用于造林、护林等一系列林业生产建设,并且具体规定其使用范围。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沼泽地的更新造林,森林抚育保护、林木良种培育、营林技术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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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林基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保证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林业生产性专用基金制度,规定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或征收一定数额的育林基金。这一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1952年华东财经委员会公布了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1954年林业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年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此后林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又数次颁发了有关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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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育林基金是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政策。按照与时俱进的精神,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一、坚持育林基金这一成功的制度。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促进营林育林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的原则,国家在建国初期就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现已过去五十多年,经过多年的实践,育林基金已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运行机制。育林基金制度是目前我国林业建设史上建立时间最长的制度,为营林事业的发展筹集到了相当数量的资金。据有关资料,1953年至199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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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部长令发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后,财政部相继颁布了《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笔者根据以上法规和文件的有关条款,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林业财务会计改革中的粗浅见解。一、根据财农字[1997]1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针对育林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财政部关于颁发《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1997]131号文件)的通知,通知第三条林业事业费的资金来源:包括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育林基金。因此,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林业系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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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把不体现政府行为,不靠行政手段实现的国有场圃育林基金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弊端很多,也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征收营业税,地方政府集中一定比例的预算外资金作为政府基金等,育林基金都被列入征集范围。此外,主管部门集中场圃一定比例的育林基金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政企不分的表现。笔者认为:国有场圃提取的育林基金,其性质是营林生产成本的补偿。应该将其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中分离出去,不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20.
论育林基金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育林基金不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营林生产单位的育林成本,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与林业基金在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其纳入预算内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应逐步取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比例分成,将育林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归还给营林生产单位。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应以育林成本为尺度,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营林生产阶段。建议将育林基金改称为育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生产费用管理并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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