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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2003,(5):41-46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条例》在本市的广泛学习、宣贯和全面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法犤2003犦123号文件”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性,把《条例》的宣贯纳入到普法工作范畴;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分类抓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普及培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自律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通知强调,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开创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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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1日经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条例的大致内容,我们把条例的主要章节及条款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摘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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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士 《新质量》2003,(5):16-18
被社会有关方面倍加关注的一部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6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诸于世。那么,对于与这个《条例》有着重要关系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深刻领会好《条例》、正确把握好《条例》、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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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是在2000年省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时,陆续划入省市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3年时间过去了,我们对这项工作有何认识、有何感受、有何经验教训?如何做得更好?就此做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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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会议结束后,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局长张纲就《条例》出台的过程、如何宣贯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问题,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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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调研会,受益颇多,引出了笔者一系列的思考。 确保安全是制定《条例》的第一要务 国务院即将制定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这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确保安全应当是制定《条例》的第一要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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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是运行中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殊设备。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是事关稳定和发展的大事。一、从抓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安全监察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一)坚持行政许可和全过程监督的基本制度。落实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方针,在建立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单位的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备制造、安装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制造、安装、清洗季度报表制度,便于随时掌握情况,实现锅容管特从“生”到“死”的终生监管。同时,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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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鹏 《质量跟踪》2002,13(11):4-6
⊙→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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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简称锅容管特)管理职能已由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如何正视锅容管特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紧迫的任务,也是我们适应新形势做好锅容管特安全工作的前提。锅容管特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已经走过了近50年曲折的历程,这里有起步的艰辛,也有“大跃进”和“文革”两个历史时期的沉浮,更有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辉煌。自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锅炉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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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现有的特种设备监察和检验体制必将面临挑战。同时,事业单位改革也迫在眉睫,检验机构的人事管理体制,分配体制已经到非改革不可的地步。行政监察机构也不能要求检验机构提供无偿技术支持。此外,目前所说的“监督检验”,本来应该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又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并出具了有明确结论的合格报告。这样一来,检验单位又应该为业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这就使“监督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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