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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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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法》实施以来,每年都有一些企业依法破产,而依据破产法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的财务活动,目前法律尚无对其审计的要求,但根据我市对近十家破产清算组的审计情况看,对破产企业的审计是实施企业破产时的要求,而对破产清算组的审计,则是对企业破产后整个破产程序的全程监督,是对破产企业审计的一种延伸。否则整个破产过程将无人监督,失去制约,出现的问题无法解决。一、破产清算组审计的内容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部门成立的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审计将围绕以上几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2.
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要求。今年,我局根据县政府的安排,对县属两家纺织企业的破产清算组进行了审计,在审计中遇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特撰文与大家一同探讨。一、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财务经济活动应不应该审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清算组成立之后开展工作,必然发生对财务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经济活动。破产费用的支付是否合规合法?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3.
葛现琴 《企业经济》2002,(8):129-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企业为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要遇到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以及担保物、抵押债权之类名词概念。企业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理解把握这些概念的内容、含义。(一)破产财产一、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财产指破产企业全部财产,是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后,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简称《规定》),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作了以下界定:1.破产…  相似文献   

5.
张壑 《四川会计》1999,(12):33-35
自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来,我国破产企业日益增多,1991年全国破产企业117件,到了1996年就达777件。但对破产企业是否进行审计,《破产法》上没有提及,笔者认为:企业破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应纳入审计范围,这不单体现了审计的本质——“经济监督”,也对准确界定破产企业经济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破产审计中产权维护的理论分析  只要存在产权的分割,使财产的所有者不能完全占有产权,产权的维护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相似文献   

6.
冯骏  王海清 《当代审计》2003,(6):100-100
依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文件第二项“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这一规定表明清算组会计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然而,经审计调查发现,有些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会计业务处理却五花八门、杂乱无章,不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清算组会计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如下:  相似文献   

7.
一、企业破产审计的意义   企业破产审计是指审计者接受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破产企业(下文简称“企业”)的财务收支、相关经济资料及其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进行审查,以监督、鉴证和评价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审计。在当前,开展企业破产审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企业破产审计,是保证企业破产制度健康实施的必要条件。   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审计监督就是一项重要措施。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有关破产法…  相似文献   

8.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法院受理后,根据破产法第三条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法院主持,首先成立破产企业财产清算组,其任务是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本就拟就破产企业时财产清  相似文献   

9.
蔡钧 《电子财会》2006,(7):36-41
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10.
一、破产前欠税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和确认.申报欠税时应注意:  相似文献   

11.
根据《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审计,这兢从法规上确定了审计主体同财务收支审计一样,同属国家审计机关。  相似文献   

12.
破产审计中审计风险的分析及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审计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开展的一项审计业务,是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和确认,为资产评估和破产清算提供依据。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4年10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  相似文献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4.
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审计中,除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审计外,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的审计。因为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债权、债务人的直接利益,是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相似文献   

15.
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相似文献   

16.
1994年,全国人大委托四川和辽宁两省人大财经委为新的《破产法》提供草稿。四川起草组的专家认为:制定新破产法要解决: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问题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完善。3、有的专家建议在新破产法中增设关于破产预警和破产保护的内容。4、新破产法要尽量减轻政府干预的行政色彩,还权于企业.扩大人民法院的权限。5、完善关于规避债务恶意破产的界定与处罚条款。除此而外,还有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限、财产的认定、破产案件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的某些裁定可否上诉等。  相似文献   

17.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三个基本程序: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有关的鉴证报告。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以下材料:请求破产的局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审计结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件,企业的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似文献   

18.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其股东的全部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承担债务,企业消亡并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只在其出资认缴的股本金范围内承担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其中属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确定的九种情形,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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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参加了对部分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及审计质量检查,发现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审计法等审计规范相抵触,应引起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超越审计机关权限,违法没收被审计单位财产 检查发现,有的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便将银行存折或现金当场没收,还美其名曰“加大执法力度”,孰不知却是在违法。 《审计法》第四章第31条至36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男32条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了规定。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报告以…  相似文献   

20.
王玉龙 《湖南审计》2002,(12):3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之后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存在看一个“责令执行”的“催促、警告”环节。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此硬性规定,但审计机关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往往也实施了这一环节的部份内容,其基本做法是以“口头”催激或自行制发《催款通知书》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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