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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5日,“物业管理法律事务研讨会”在北京十月大厦顺利召开,会议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并得到了新浪网和《现代物业》杂志社的大力支持。著名律师秦兵,孟宪生共同主持,社区治理专家、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成员蔡若焱和舒可心也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精彩的发言。此次会议是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第二次物业管理法律论坛,论坛主题为“我的物业我做主”。会议以当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中最前沿问题为线索,围绕社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社区公共财务管理及收益管理,组织建设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会者针对物业管理指导规则,公共收益的管理监督,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和想法。本文选编了六位与会代表人的发言,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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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避免物业服务企业侵权、促进业主自治和自律、减少相邻干扰、构建和谐小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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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正处于全面变革的关键时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必将面临彻底的调整,法律赋予和保障下的业主的财产权利和社区自治权利将与传统的落后的物业管理模式产生新的冲突;与此同时,曾经为中国社会变革和社区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的物业管理企业,如何适应和主动调整新的形势下企业的生存业态和盈利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物业管理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将是摆在物业管理企业面前的最关键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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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和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物业管理的属性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了.物业服务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重视业主(住户)的调查工作,根据业主(住户)的消费需求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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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和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物业管理的属性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了。物业服务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重视业主(住户)的调查工作,根据业主(住户)的消费需求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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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0日开始施行,新条例将物业由管理定位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物业服务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本文运用价值链理论,分析石家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一些建设性措施,以促进包括石家庄在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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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业主方遭受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来源,从业主团体的角度分析了来自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可能侵权行为及维权对策;从业主个体的角度论述了相邻关系中的侵权现象与维权措施。文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业主维权应该注意的若干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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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业主自治”遂成为当下时兴用语。业主自治的含义是,业主有权对物业进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选择委托物业公司或个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自治是业主行使其所有权的彤式,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法律基础是业主的物权,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物权法》来看,物业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业主自行管理,二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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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称为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这一名称的变化,物业企业应如何正确认识并积极应对呢?本文重点分析了面对新变化物业企业应抓好的工作重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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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对供需矛盾。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推展和《物权法》的实施,广大业主参与、监督和管理小区物业的热情高涨。很多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前,业主就不满意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大多数业主不了解物业服务的行业性质,把物业管理和服务看得过于简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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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秩序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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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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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称为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这一名称的变化,物业企业应如何正确认识并积极应对呢?本文重点分析了面对新变化物业企业应抓好的工作重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