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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将引进并发展BOT投资方式,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从近期召开的“中国BOT投资方式国际研讨会”上传出的信息。BOT是建设、运营、移交之意,是指以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政府授予投资者一段时间的经营特许权,在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特许权期结束后,投资者把项目无偿地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方式。引进BOT投资方式,是我国回家计委在制定“八五”吸收外资计划中最早提出的。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外投资者普遍看好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潜在的市场,而中国建设资金不足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  相似文献   

2.
刘春翠 《新智慧》2006,(12):53-53
BOT是Buil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让)三个英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的组合,代表一种项目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把基础设施项目交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允许民营企业按特许权协议要求去组建项目公司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按协议标准完成项目建造,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对项目的有效运营来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在特许经营期结束时,按协议规定程序向政府无偿移交项目。BOT也被称作“带资承包模式”,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特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如大型电厂、污水处理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其特点为资金投入大,施工周期长,投资回收期也较长。  相似文献   

3.
BOT是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达成协议、政府特许权行使为前提。BOT中政府特许权必须依法行使,遵循利益协调、高效、公平和目标约束原则,规范行为方式,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4.
BOT项目融资中的政府信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建立在特许权协议基础上的BOT工程是一种融资模式,而融资的安全建立在高度信用的基础之上,由于BOT工程的政府背景,决定了政府信用是BOT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BOT是一种全新的项目融资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新型形式。与PPP模式相似,这是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但是与PPP模式不一样的是,PPP模式指的是政府与私人企业进行合作,双方共担风险,从而降低融资难度和实现利益共享;而对于BOT模式,从合作关系上而言,政府和企业之间更为直接的关系是垂直性的关系,也就是政府将建造经营设施的权利授予私企,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建设,并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私企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费用,由此获得利润。可以说,BOT项目融资模式是典型的一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相融合的混合经济机制。综合看来,BOT这种全新的项目融资模式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降低政府负担的同时,回报率也明显,而另一方面,对于私企来说融资风险相较而言比较大。本文基于此对BOT项目融资模式的利弊分析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能够为私企建设者和政府带来参考和指导。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其它公司投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已经缴足;②已经完成审批项目;③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7.
目前.项目公司已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不可替代的载体。在一些大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一些外商投资的大规模投资中.基本上是每逢有项目必借于“项目公司”.而在我们熟悉的“BOT”投资方式中.项目公司更是一统天下。其实.项目公司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单独的公司类别.一般情况下.它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项目公司成立的意义,更多是投资的一种手段或策略。由于项目公司的特性决定其在投资时具有一定优点,因此.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大型项目中.但也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BOT投融资方式是政府特许权制度与项目融资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介绍了BOT的涵义、演变形式及我国高校后勤引入BOT的意义,探讨了高校后勤设施建设利用BOT的可行性、运行模式和实施流程以及我国高校后勤推行BOT应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BOT投融资方式是政府特许权制度与项目融资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介绍了BOT的涵义、演变形式及我国高校后勤引入BOT的意义,探讨了高校后勤设施建设利用BOT的可行性、运行模式和实施流程以及我国高校后勤推行BOT应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一、资不抵债子公司报表合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能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仍要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资不抵债并不一定意味着破产清算。一方面,对于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而言,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一般母公司都会在资金、技术上全力支持,促使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另一方面,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出现了负数,而且可能继续亏损下去。因此,如何正确确认和计量子公司的净资产负数金额及当期持续发生的亏损额中由母公司分担的部分,就是对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报表合并的主要问题。财政部1999年印发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投资企业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合并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收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的子公司投资亏损额。按照该《复函》,“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一方面作为合并净资产的减项,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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