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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形成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价格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危害最大的表现形式,对市场的破坏性极大。为保持市场秩序有效运转,我们必须遏制价格垄断。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纵深发展,我国有关价格固定、价格歧视、联合定价、行政定价等垄断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也引发了对其进行严格法律规制的需求与研究。本文通过结合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来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和市场反垄断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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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1,(8):28-30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七号和第八号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规章对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以及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宽大政策、中止调查等程序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两部规章的公布,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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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并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修正案)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处罚规定》既是“三项规定”(包括《处罚规定》修正案与新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核心规范,对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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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李思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37-40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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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旬,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反垄断审判这一块,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做出实质动作,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现实审判中,该司法解释都在指导具体案件审判、引导法律适用、大力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全面依法严格遏制垄断行为等方面存在意义重大。本文就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施行意义和需要完善的方向做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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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3-35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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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最后几天,法国SEB集团以部分要约方式收购苏泊尔股份的过户相关手续终于办理完毕,这标志着持续一年有余的苏泊尔并购案最终尘埃落定。然而,这场并购案涉及行业垄断、民族品牌和企业保护等敏感问题,被业界称为“中国资本市场全流通下外资部分要约收购第一案”,全球第一与全球增长最快的企业之间的合作从一开始便备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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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与施行,将会对企业业绩造成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正向的、还有负向的。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一些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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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5):13-16
《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和86条①(以下分别简称第81条、82条、86条)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共企业或特许企业涉及的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第81条包括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欧盟委员会对纵向垄断的规定可见于1999年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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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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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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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