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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是两个国家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相互之间的投资而签署的法律协定。在当前不存在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情况下,BIT成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截止2013年底,各国之间缔结的BIT已达2,902个。中、美两国目前正  相似文献   

2.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  相似文献   

3.
双边投资协定(BIT)中投资条款与以例外形式出现的环境条款为渐进关系,自由贸易协定(FTA)投资章中投资条款与环境章中环境条款可能存在冲突。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有:其一,投资者可否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拒不适用对投资者苛以义务的环境条款;其二,投资条约中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投资条约中一般例外条款的环境子项,如何为投资仲裁庭考量。鉴于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例外形式的环境条款系适用范围互补的渐进关系,以及其他实质性环境条款特别法的地位,投资仲裁庭不得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不予适用环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一般例外条款互为渐进,前者"相似情形"的环境因素与后者环境子项应得到先后、双重考量。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5.
因投资仲裁具有处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双重诉因之特点,其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为一定的多重性与复杂性。本文主要讨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于程序事项和实体争议的各类法律涉及的具体问题,重点论述国际法与东道国法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实际效果以及两者的适用关系等,并特别讨论国家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投资协定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6.
晚近以来,随着东道国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措施引发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大量增加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漠视公共利益现象的频发,凸显了现行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对公共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在其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此,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近年来不断警示各国重视BIT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其最新的BIT范本中也开始规定有关公共利益保护条款。中国作为发展中的资本输入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的BIT签订国,在今后的中外BIT中应重视公共利益保护问题,规定适当、有效的公共利益保护条款。  相似文献   

7.
正伴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国与国之间需要用某种法律形式保护投资的安全,于是双边投资协定应运而生。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缩写为BIT)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双边税收协定,目前人们提到的BIT如果不加以特别解释,一般指的都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旨在相互保护对方在本国直接投资财产与利益安全的协定。以往,  相似文献   

8.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发展对国际投资条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增加环境劳工条款、重新界定公平公正待遇与间接征收条款的范围、限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以及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内和/或国际层面进行了实践,一方面是由于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形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投资基本理念的变化。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投资条款的内容,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甚至争议激烈,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依然主导国际投资发展。中国作为由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转变的大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国,需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中国的利益提出具体的要求,支持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基本理念,并持续关注国际投资条约具体条款的可持续发展转变。  相似文献   

9.
随着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也呈井喷之势,执行异议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最后争斗的一个战场。执行异议制度,作为保障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却也在现实中常常被利用作为阻碍执行、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目前,大量执行异议案件未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也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选择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因此,如何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避免程序适用及裁判尺度不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梳理,对比分析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执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中美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面临的"非排除措施"(NPM)问题,涉及中美双方在国家利益例外及投资风险承担方面的政策差异。正常情况下,东道国按照BIT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一旦出现NPM条款中列明的特殊情况,东道国即可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国家利益。由于NPM条款中涉及的目标抽象,因而容易产生滥用N PM条款的可能性。为确定NPM的适用条件,有必要对条款中的关键词加以解释,并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于中国是否应当接受美国式NPM条款以及如何制约该条款的滥用问题,本文将从NPM的功能和结构、条款解释、审查标准等方面分析NPM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并结合中国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方面的考量,做出初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外资准入管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和东盟各国国内法对外资准入均施加了诸多限制,给予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是投资自由化的有力证明。调整中国和东盟之间投资关系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于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避而不谈,这样的规定与中国和东盟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所一贯持有的立场有关。实施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不能一蹴而就,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的背景下,各国应进一步放开对外资准入的管制,以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流动。因此,需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投资条约层面就区域内外资准入管制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WTO框架下新的多边投资规则谈判陷入僵局,而双边投资条约却迅速发展,扮演着促进投资自由化的主角。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固然很多,但WTO下多边投资规则自身的弊端难逃其责。兼具发展中国家和资本输入国身份的中国应坚持多边投资规则和双边投资条约齐头并进之路,一方面积极参与WTO框架下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一方面适当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14.
2015年常设仲裁院对"菲莫案"的裁决再次引发人们对"条约选购"问题的关注。为了追求投资保护的最大化,投资者可通过重组来"选购"对其有利的投资条约。这种做法在国际投资领域越来越普遍,然而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并未禁止"条约选购"行为,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也未对该问题形成统一做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其对该问题的处理往往依个案而定。因此,为了限制"条约选购"行为,需要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最常见的方法是纳入"利益否决条款",但是实践中利益否决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缔约国在缔约时将相关概念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就我国而言,我国应审慎应对"条约选购"行为,在未来的投资条约谈判中纳入"利益否决条款",努力将"条约选购"行为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  相似文献   

15.
我国签订的BIT中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一般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国际仲裁。在新近签订的BIT中,中国对外资的管辖权逐步放弃。中国在今后签订或修订BIT时,有必要参考或借鉴中国BIT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BIT的经验或教训。  相似文献   

16.
《里斯本条约》签署以来,欧盟新近达成的FTA呈现出“西学”美国NAFTA文本的倾向,并以FTA为媒介,将本区域的投资、人权、环境等价值“东渐”至发展中国家.欧盟在投资文本选择上的“西学东渐”策略源于其追求法律稳定性、重塑投资保护和公益管制平衡的内在需要,也有与美国保持竞存、与其进行TTIP谈判、共同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外在需要,为中国对外谈判FTA/BIT时如何构建“中国理性”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17.
双边投资协定(BIT)对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文章指出,BIT扩展了ICSID管辖的主体的范围,使ICSID得以管辖的投资范围更广,令更多的争议方将案件提交ICSID.  相似文献   

18.
何莲莲 《中国电子商务》2013,(17):156-156,158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BIT)是两国之间订立的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本文聚焦中美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分析投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和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非排除措施”条款(Non—precludedMeasures,NPM),在国际政治的视野下,探究中国海外投资者屡次受阻的原因。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BIT和包含投资规则的FTA中加入环境规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BIT和FTA文本在环境条款的表现形式上日益丰富,"非排除措施"条款、平衡条款、除外条款、冲突条款、程序条款等类型不断涌现。美国2012年BIT范本细化并强化了东道国的环境规制权,为各国修订BIT树立了典范。纵观BIT和FTA中环境条款的发展态势,在立法模式上其经历了从双边投资协定向自由贸易协定的演化,在内容和架构上历经了从一元向多元、从分散到集中的演变,在定位上则实现了从完全附属到去边缘化的突破。  相似文献   

20.
乔慧娟 《江苏商论》2011,(4):155-157
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迅速增加.传统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有些已符合现代国际法.在我国对外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对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政府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规定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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