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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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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和新 《活力》2006,(5):109-10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无故逾期的,即产生相对人自动放弃起诉权的程序效力。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问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促使相对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应依法及早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及时地收集证据,顺利解决纠纷。从而避免因拖延时间、使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业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长期不能解决。也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难取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活动。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2.
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往往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目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发证是否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将决定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为此,有必要做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房产登记发证是行政行为。除当事人伪造证件、采取欺骗手段及工作人员失误错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由房产发证机关注销外,其余均需通过行政审判机关审理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后,才认定产权登记发证正确与否。本文笔者试举行政诉讼案例,谈谈认真实行夫妻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本文新称的“官司”,专指国家审计机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圆不服其行政执法行为.而依法申请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补救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扳益,又是为了使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合法。行政管理相埘人.只要对其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即同行政机笑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审汁机关应当如何直面此种“官司”呢?笔者认为.应当:  相似文献   

5.
杜华 《中国房地产》2006,(10):73-73
2000年9月23,某制衣厂的业主郭某和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制衣厂将已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有房屋他项权利内容)交给王某保管作为担保,王某借款40万元给制衣厂。2001年3月,制衣厂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制衣厂登报公告权证遗失、声明作废,并还清抵押贷款、他项权利注销的情况下,为其补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贷款额均不变。2004年8月,王某以房管局对制衣厂的遗失补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制衣厂已终结破产程序两年,业主郭某也于两年前死亡。对此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房管局补发给制衣厂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房管局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与王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除赋予行政相对人以起诉权外,还明确告诉我们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只要你主观上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存在,即可依据本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笔者认为公  相似文献   

7.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撤销的诉讼路径分为“单一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优先,行政诉讼后置”两种模式。不同的诉讼路径对不动产登记撤销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在《民法典》施行、不动产登记类赔偿诉讼突出的背景下,融合行政审判要素和民事审判要素成为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9.
房屋登记错误,是指业已登记的权利事项与真实权利不相符、不一致的状态。若以错误原因为标准,登记错误可分为登记机构的错误、非登记机构(当事人)的错误、因混合过错的错误。囿于辩论题目,本文讨论的登记错误应仅限于登记机构造成的登记错误。笔者的观点是,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具有可分性,由于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引致的赔...  相似文献   

1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裁叛的执行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领域,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因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法律文书,而非司法裁叛文书)。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规定:非诉执行案件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房产权属关系日益复杂,财产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的房产证错误、侵害其房屋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亟需设置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解决行政行为与民事权利争议之间的矛盾。《物权法》第19条确立了异议登记制度,极大地缓解了上述矛盾。作为新增登记类型,异议登记受到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工商机关因受行政相对人欺诈实施公司登记行为而被利害关系人乃至相对人本人提起行政诉讼且败诉的案件日渐增多。本文立足实践工作经验,就此问题及其成因展开分析,并从切实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等工商职权以及推动立法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是长期困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典型的例子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但其配偶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登记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登记机构败诉。登记机构吸取了教训,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均要求原所有权人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而对于无配偶者,由于其无法出具单身证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如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登记机构也将败诉。无奈,对于无配偶者,登记机构要求其作出无配偶的书面具结,即可办理登记。但当事人如果确有配偶而隐瞒事实,提供了虚假的具结书,其配偶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登记机构能够免于赔偿,也往往难免因登记不实而败诉。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由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件骗取行政许可,进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工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研究分析此类诉讼的诱因、原告的目的和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并采取相应对策,对构建和谐有序的登记环境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黄国富 《企业导报》2013,(4):170-170
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中直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具备最大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本文从现有的规范出发,对即时强制进行分析,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其实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如何减少和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门新的学问,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8.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常常会导致循环诉讼,使行政纠纷久拖不决。“循环诉讼”既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判决的公信力、既判力,也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分析“循环诉讼”的成因,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使行政诉讼实现良性循环;同时对行政主体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司法监督,以期避免“循环诉讼”的出现。  相似文献   

19.
这两种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审理行政纠纷的案件,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行政机关;而刑事诉讼审理的案件是刑事犯罪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触犯了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案犯。2、诉讼提起人不同。行政诉讼一般由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公民提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比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车管所违法颁发驾驶证为由请求车管所承担赔偿责任;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诉请人民法院对其一处房产进行分割。但该房产已通过另一方卖于第三人并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对土地登记行为进行行政审查中,涉及到房屋买卖关系的确认等等。这一类案件已经不再是个案,而成为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常态,如何审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已经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分析,试图在当前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求一条正确处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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