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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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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4,(7X):80-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4,(14)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09,(4):9-9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涵盖了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办法》分别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角度对相关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4.
肖捷 《中国税务》2009,(4):43-46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税收征纳》2010,(4):49-50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相似文献   

6.
《税收征纳》2014,(9):42-43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4,(9):9-9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8.
《财会学习》2011,(5):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14,(6):42-43
(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相似文献   

10.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纳》2010,(9):49-52,56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相似文献   

12.
《财会学习》2010,(10):6-7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设定框架与原则,但仍存在不少技术和程序问题,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处理企业重组业务遇到一定困难。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4,(8):80-80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相似文献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等;另一类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如通过间接投资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相似文献   

16.
17.
《税收征纳》2013,(7):4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1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8.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和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提高了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将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0,(4):112-112,F0003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相似文献   

20.
《中国工会财会》2013,(10):62-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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