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误区一:
不区分损失性质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相似文献
2.
3.
4.
谨防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水分”邵星涛《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础上浅析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实例说明。 相似文献
6.
本文在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础上浅析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改变用途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实例说明。 相似文献
7.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一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五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9.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说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10.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是指将购进的本来用于应税项目的货物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如果没有明确用途,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购进货物在购进环节直接明确用途用于非生产或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项货物的成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改变其经营用途.转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非生产.其增值税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一般纳税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企业购进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就得按商品销售额的17%交纳增值税款。因此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商品的一般纳税人也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款,多支付的这部分税款损失只能由经营利润来弥补。结果,一般纳税人在权衡利弊得先后,必然改变原有的商品进货渠道,以致造成… 相似文献
13.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等规定,相关会计处理的变更使得企业关注。 相似文献
14.
15.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都涉及到企业的运费问题.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企业销售货物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进项税额又如何转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运费的相关流转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6.
17.
<正>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相似文献
18.
自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为了不断完善新税制改革成果,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补充规定。这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某些规定,笔者持有不同看法。《通知》规定:(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所… 相似文献
19.
20.
有关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主要有:(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6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