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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法规建设是随着中国核电建设的发展而开展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即开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虽然由于体制改革,原子能法未能出台,但颁布了一系列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大量的部门管理规章和安全导则,通过法律制度保障核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是指在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由该核电站或核设施的业主对核损害受害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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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再次让核损害赔偿问题为公众所关注。在核损害赔偿中,提供有效的财务保证,不仅是对运营商责任的有效转嫁,也是对公众利益的可靠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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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针对核事故给第三方带来的核损害赔偿工作在6年后的今日仍在继续。仅从2016年底公布的赔偿数据看,核事故的损害赔偿累计支付赔款约7万亿日元(约4000亿人民币),累计处理的赔偿申请约275万件,揭示了重大核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极端复杂性。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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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责任制度是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能和平利用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从1997年9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1997年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10年来,国际核责任领域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同时也还面临着一些难题。笔者就国际核责任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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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电项目的国际合作中,时常提到第三方核责任这个词。八十年代初,购买大亚湾核电站谈判时就曾因第三方核责任问题遇到障碍。在秦山三期等核电项目谈判过程中,第三方核责任也是合同谈判的重要内容。最近,为执行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也遇到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本文拟简单介绍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的由来、现状,并对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第三方核责任”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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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对和平利用核能所造成的损害制定赔偿标准和法律制度,保证对核损害受害者充分、及时、合理赔偿,并促进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世界各国、相关国际组织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核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建立了一系列国内立法、专门法以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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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是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对被保险人的有限保障机制。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在水电建设工程中,业主主要是通过工程保险,与承包人、供货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和留足风险费用等措施,合理地转移和消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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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15年《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原子能机构积极落实《国家安全法》,全力维护核领域国家安全。一、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完善核领域法规体系。全力推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努力推动《核安保条例》《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积极推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以及《核损害责任法》《乏燃料管理条例》研究论证工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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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原因中止供电主要是指:由于第三方原因或第三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电力企业暂时中止向用户供电。这种情况包括因暴雨、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造成对用户中止供电。据统计.某县供电公司2008年10千伏供电线路因第三方原因中止供电次数占全年非正常中止供电次数80%左右。如此频繁中止供电,不仅严重损害了电力企业的形象和经济利益,也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引起法律纠纷,责任由谁承担?损失由谁赔偿?电力企业时常成为和用户之间争辩的焦点。因此,对第三方原因中止供电引起法律纠纷进行深入探讨.就显得很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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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峰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2,(4):45-47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客观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或“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它是一种不完全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也不一定直接由实施违法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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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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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泓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6,(5):66-67
触电伤亡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存有不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低压供电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区分电压等级就成为此类案件确定归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何谓“高压”?《民法通则》和《电力法》都没有规定,电力部门一直是依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的,该规则第6条将“高压电”确定为10千伏、35(63)千伏、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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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发生后,对死难矿工的赔偿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新疆神龙矿难、广东兴宁矿难中,除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外,政府也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由此,政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这种赔偿应否属于国家赔偿等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