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会计师》2011,(6)
<正>财税[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09,(3):I0005-I0005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相似文献   

3.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深入了解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法规及有关征管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有关规定,编辑了耕地占用税、契税知识问答,以供广大读者参阅。  相似文献   

4.
政策信息窗     
新契税条例将于十月实施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共有15条,与旧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有明显的变化。由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另有规定,原来有关契证是房屋产权凭证的内容被删除。同时,修改了计税依据,原来的以买卖价格  相似文献   

5.
国税函[2005]364号2005年4月22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  相似文献   

6.
陆英 《财会学习》2008,(11):62-64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并普遍适用于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相似文献   

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七月七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契税征管工作的简要回顾 契税是我国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税种。据可查的史料记载,对土地和房屋买卖课税的历  相似文献   

8.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2,(6):41-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1月12日财税[2012]4号)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9.
韩莹石 《金卡工程》2010,14(8):255-256
法人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制度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取得虽与发起人或股东以其财产向公司投资的处分有关,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取得主要还是依据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并不是发起人或股东向公司转让财产权的结果。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最初形成有赖于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地区,  相似文献   

11.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房产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多种多样的权属转移方式,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同虚设。在上述几种购房方式下,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房屋的权属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买方,而是卖方继续拥有该房产管理权与实际的控制权。要求契税纳税人(买方)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但不现实,长此以往,还不利于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相似文献   

12.
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房地产开发速度加快和房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国家对土地、房屋管理政策重新作了调整,契税成了财政收入的一个新亮点。作为一线契税征管工作,在长期的契税征管工作中,笔认为,只有坚持做到“五个加强”,才能保证契税应收尽收。  相似文献   

13.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相似文献   

14.
<正>财政部4月26日发布通知,明确了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相似文献   

15.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16,(4):52-53
购房契税、营业税双调整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一套房和二套房降低契税。北京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知》还明确了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及营业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16.
《中国工会财会》2010,(6):59-59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相似文献   

17.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10月起实施。这不仅对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交的单位和个人起到规范化管理作用,也对增加财政收入开辟一条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12,(6):41-42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一、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状况及经营情况 全区343家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12个盟市和101个旗县区的90%以上的区域,从出资结构情况看,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股东类型主要分为企业法人出资、自然人出资及企业法人自然人共同出资和外商独资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20.
新政策     
《云南金融》2010,(5):13-13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