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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今年3月16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某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有偷税行为。3月20日,地税稽查局派稽查员对该建筑公司200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该建筑公司3月22日向地税局城区分局补申报缴纳2004年度少报的税款7.875万元。4月2日,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筑公司2004年度偷税7.875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少缴税款1倍7.875万元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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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会计在2007年度采用少记收入400万元的形式偷逃国家税款。某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于2008年5月22曰.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1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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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会计采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形式少记收入400万元。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于2002年5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补缴营业税1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将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02年6月4日,该公司将12万元的税款缴入了金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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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0日,某调戏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电线电缆厂有采取收取现金不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嫌疑。7月18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检查决定,稽查一科吴科长等三人下户,向厂长(法定代表人)说明来意,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该厂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人员以“忘记带证”为由拒绝出示,检查受阻,最后经协商该厂准予检查。检查人员采取调账检查办法,调取了该厂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间的账簿、稚 及有关纳税资料,吴科长向该厂财务科开具收据。经查实该厂偷税12.5万元,占其应纳税额的9%。经过审理于8月12日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偷税款12.5万元,加收滞纳金2.3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6.2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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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于是,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要求该中学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补缴27.8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和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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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系居民.2002年与县信用社共同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在信丰县城从事工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后由于特殊原因双方未履行协议约定.改由刘某向该信用社贷款的形式又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刘某在开发地既没办工商执照又没办税务登记.也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2003年到2005年三年内刘某仅缴纳地方各税4.51万元。2005年9月县地税局曾将其列入房地产专项检查对象,但刘某以在福建厦门经商为由拒绝检查.2006年3月稽查局将其列为重点案件进行查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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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2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本市一所重点中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学2003年上半年共少代扣代缴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7.82万元。该市地税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和7月18日向该中学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告知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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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武汉市国税局江岸分局稽查局加大重点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案件稽查力度,获得可喜成果,全局共计查补税款4640万元,已入库4222万元,行政处罚672万元,全部入库,稽查局直接查补税款677万元,罚款95万元,补税、罚款按期入库,他们运用“五字”法,稽查下真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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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某地税稽查局与国裙I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某化工厂2004年、2005年发货、销售、收款一人负责.发出货物不开票、不入账、不做销售.大肆偷选国家税款的案件。该工厂于2003年11月23日成立.是由四家股东共同投资兴办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乙醇生产;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查.该厂偷选税收7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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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局稽查局对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010至2012年销售处方药品收入不上账等隐匿收入的情况。市局稽查局通过稽查,追缴该公司增值税2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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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6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中直特大型企业)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2年调整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项目调减了1686万,但未将本应相应调减的“三费”295.05万进行调减.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7.37万元经调查取证并询问相关责任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公司财务部人事变动.具体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的该公司是纳税信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无违法记录,经查也没有发现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对少缴税款的事实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造成的,并明确表示立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该公司2002年应纳各税合计867.4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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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4年3月某区国税局对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1月至12月期间偷税62.3万元.占应纳税额9.3%。2004年4月6日区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复议机关认为区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区国税局补缴税款故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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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税收质量,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朝阳县国税局稽查局通过选案对全县34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在34户企业当中,查出有偷税问题的27户,查补税款212.1万元,处罚款11.2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