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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擅自仿冒其“依诺维绅”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以“依诺维托娜斯”作为其商品品牌,同时以“北木依诺”名义进行对外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木木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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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商标法律中的没收、收缴、销毁三者的性质、适用阶段、范围及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简要论述如下:商标法律中的“没收”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消除侵权商标对商标权利人权利的影响,并强制剥夺商标侵权人对侵权物的所有权而不予补偿的行为。“也就是,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侵权商品和有关侵权工具予以没收,将侵权商品排除出商业领域”(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210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出版社),使侵权人不能继续侵权。至于国家如何处置侵权物,不属于对侵权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对收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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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我国商标权的产生依据、属性以及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混淆可能性仅是部分商标侵权成立的判定依据,而对于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的,无须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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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七八月份,山东省潍坊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案。该案因商品生产商侵权而致其商品经销商侵权构成、依法行政与行政处罚适度原则的掌握、依法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和陈述等权利、适时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有效物证不灭失、商标侵权民事赔偿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而颇具特点,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一、案情介绍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文件确认: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商标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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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商标印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印刷、制作 ,是正确判断非法印制商标案件的关键问题。首先看一看实施商标印制监管的目的。八十年代开始 ,我国商品生产与流通日趋繁荣 ,但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也随之大量出现。与侵权假冒商品密不可分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包装装潢印刷、制作 ,成为制作侵权假冒商品的首要环节。从源头打击和制止为生产加工侵权假冒商标的商品印刷、制作侵权假冒商标的商标标识及带有商标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行为 ,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规范商标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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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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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了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抗辨理由,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新《商标法实施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或“假货”)的认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这给工商机关如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包括什么是知道,如何认定知道以及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半月刊在第12期和第15期曾刊发文章对该问题有过提及,本文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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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假冒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商标是指将他人商标或与之近似的,足以导致普通人误认的商标用于他人商标或关联的商品上,即所谓的“显性假冒”——擅自利用他人商标出售自己的商品。但是,也有情况与此相反:在他人商品之上,擅自贴上自己的商标。 1994年4月,北京同益公司获得了新加坡鳄鱼公司的销售代理权,在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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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机关自7月15日至9月15日集中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和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为主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成效明显。截至9月15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348093人次,检查经营户883013户,检查商品交易市场27661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49个,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7772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493件。共没收侵权商标标识6486422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9838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055348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8870件(套),罚款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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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商标立法体例中有关侵权形式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商标侵权的具体形式,无一定法则可循。一般而言,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以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准,受保护的范围也正是禁止他人侵犯的范围。“Trips”在第十六条中所授予的权利部分就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用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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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2)
<正>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那么跨行业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吗?一经营者擅自在某著名风景区使用"长虹"作为大酒店的名称。并在其客房的控制柜和一次性卫生洁具上使用"长虹"商标,使人误认为该酒店与长虹公司之间有某些联系,当地工商部门得知后,作出了停止侵权、更换企业名称、销毁侵权商标以及罚款处理。并且令其向长虹公司进行公开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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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加入国际市场大循环将成为现实,因而探讨我国参与国际大市场“平行进口”的商标法律问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平行进口”的法律含义和类型 所谓平行进口,笔者以为应定义如下: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代理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代理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代理商与非代理商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