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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7)
《会计》科目问: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是否不分借差或贷差,摊销期限都是不超过10年?如果产生贷差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具体的摊销期限为: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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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一财务报表的列报>(1997年修订)第11段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符合适用的每项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发布的每项解释公告时,才能被认为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 解释公告第20号 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一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98年修订) 问题 1.在一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持有各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企业的或合营的财务权益.例如,投资者可能持有的财务权益包括普通股或优先股、贷款、预付款、债务性证券、获得普通股的选择权或者应收账款.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第22段指出,在权益法下,一旦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亏损分担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该投资者通常应终止将其对联营企业的更多亏损分担额列入收益表.但是,对于投资者作出担保或其他承诺的联营企业债务,应在投资者已承担的义务或已代联营企业偿债的支出范围内,计提追加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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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此可见,不管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不管被投资方是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只要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发生变化,都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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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9)
《会计》科目问:“物资采购”和“在途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有何差异?答:“物资采购”和“在途物资”科目是在企业采用不同方法对存货进行日常核算时所使用的不同的会计科目。在原材料、商品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情况下,为了反映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需要设置“物资采购”科目进行核算。在原材料、商品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物资采购”科目,但应设置“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商品等的实际成本。问:《会计》教材第68页例2(2)提出: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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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词义1.超额亏损: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投资方确认应分担份额而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应以后两者余额减记至零为限,不足部分称为超额亏损。2.确认投资损失和未确认投资损失。确认投资损失,又称确认投资净损失,是指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的净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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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2年第8期刊登郭晓同志《试述完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公式》一文(以下称《郭文》),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恢复、如何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设计了计算公式,很有创意。但笔者认为《郭文》的公式有些不足,仍需改进。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年度以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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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三款:“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暨同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可见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对外在于明确出资各方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限度,对内则在于明确出资各方彼此之间的经济权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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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如果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在20%以上,投资企业对于该项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发放股利,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都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权益法核算,同时调整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当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利润等情况时,再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都直接集中于收到已发放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益上,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如何处理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对于持有期间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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