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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7 毫秒
1.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而引发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和处理欠缺生效要件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领域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及系统的分析。笔者对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对各项后果进行了比较,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广泛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此加以有效规制。借鉴澳大利亚立法改革的经验,目前应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公平性的司法审查请求权。但个别协商的条款与核心条款应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同时还可以在坚持既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引入标准承保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2002年新修改的保险法,当时为适应"人世"后的急需,修改的重点集中在保险市场、保险监管领域,对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较少涉及,但是保险市场的运作却是一天也不能缺少法律的规范,此项空缺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然而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4.
杨征宇 《中国保险》2003,(10):40-4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虽然,国家在制订《保险法》时专门设立"保险合同"一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规范,但保险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还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笔者希望通过《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实践,就《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保险业务活动的展开,是随着保险合同的签订而开始的,保险合同行为与一般的商务行为不同,保险人一方是经济实力和专业实力特别强大的企业组织,而投保人一方总是单个的"消费者",保险合同又是以承受特殊危险的一种合同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里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对保险合同的观察与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法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人身保险(一般人们所通常理解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经济或买卖合同.所以,人们一般对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了解不多,即使是一些具有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法院或法官,对此有关规定也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地的法院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事经常发生。  相似文献   

8.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相似文献   

9.
保险是投保人按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之事故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以保障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在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都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保险合同是发生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无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0.
合理期待原则作为对保险合同拟定方缔约说明义务不足时的一种补充救济机制,被美英成功使用,但我国尚未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纳入法律体系中.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在此方面的缺失,从现行法律体系与社会基础角度,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分析合理期待原则的利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借鉴显失公平原则的研究成果,试图解决"合理"一词的界定,探讨我国保险法引入该原则的可行性,希望为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发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1.
张扬 《浙江金融》2007,(5):42-42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尽完善,突出表现在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不够。本文在探讨和分析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第三人代交保险费是否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对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适当限制,并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机制,如保险合同解除应通知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异议权和参与权等。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法,是指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在国外,作为“保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通常是单独分列的,而我国则是将这两部法律合二为一,统称为“保险法”。  相似文献   

14.
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孔庆军 《中国外资》2011,(12):210-210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特别是无效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责任问题。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在司法理论的实践活动中,对解决无效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也是争议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无效保险合同下赔偿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从而明确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主要是明确保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  相似文献   

18.
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特别是无效保险合同下保险人的责任问题.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在司法理论的实践活动中,对解决无效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也是争议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对无效保险合同下赔偿范围的界定进行分析,从而明确保险合同下的责任问题,主要是明确保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研究尚处于发展阶段,有关保险合同问题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针对争论比较多的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的形式以及保险利益等四个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文中充分利用了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比发现一些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再认识,从而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武亦文 《保险研究》2013,(10):72-79
《保险法》上有关妨碍代位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少缺陷,事实上纵容了妨碍代位行为的发生,造成了司法处置中的混乱。妨碍代位行为包含积极的弃权行为和消极的不协助行为,且依据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和保险给付完成三个时点又可以区分为四种相应类型。《保险法》应设置不同条款,对妨碍代位行为的各种类型进行有所区别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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