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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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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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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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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根据第2条(Ⅲ)款和第10条b(Ⅱ)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银行扣去从垫款日至预计从开证行收汇日这段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的手续费,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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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1975,(4)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本)》,已于1974年12月再次修订,并于1975年10月1日正式使用。1974年修订本对原来的统一惯例修改较多,其中有些改动比较重要。例如,1974年修订本规定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银行可以凭汇票付款,也可不凭汇票付款;要求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无此规定,则按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后二十一天计算,逾期交单,银行有权拒收。又例,1974年修订本规定凡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在不同装货口岸多次装运的货物,不作分批装运论;并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将该证转让给本国以外的第二受益人,等等。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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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的英文表述是negotiation,实务中也常译为"押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0条规定:"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18条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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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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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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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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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因兼顾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需求与被指定人融资的安全保障而在信用证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UCP600语境下,被指定人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方能构成有效议付。即议付主体必须是被指定人,议付本质必须是购买,议付前提必须是单据相符,议付方式必须是预付或同意预付。然开证人在信用证下授权自己议付亦无不可;议付购买的实质是单据相符下的付款请求权;议付前提中所谓单据相符,不限于单据客观相符;议付融资功能决定了被指定人的款项需在开证人偿付被指定人之前支付给受益人,但被指定人议付时无需告知开证人其已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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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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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然而,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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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的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级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持证以后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汇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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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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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到上海M有限公司(被代理人)同行的一个咨询电话,他们公司委托安徽省A公司(申请人)代理进口一批建材,代理进口合同中规定由A公司开出信用证,未规定即期、远期或假远期,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中规定开立即期议付信用证,A公司实际开出的是假远期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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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