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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同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会计处理的实质应该一致。对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对其支付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应该重新确定股权投资差额;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其所收到的对价或补偿应该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符合谨慎性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承担了股改费用,则股改费用应该冲减股本溢价,而不能作为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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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新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介绍了权证的基本种类和特征,并且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以及证券市场的技术和法制环境等发展现状,通过实例分析说明权证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运用前景、意义以及对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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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方案主要采用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等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或进行现金上的补偿,从而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笔者仅就送股、现金补偿支付流通对价的情况进行分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减少了股权(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或现金,但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从而增加了其持有的股份的价值。流通对价即是减少了的股权的账面价值(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和现金,构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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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情况为我国股市所独有,而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的改革。支付对价一方面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所获股权的单位成本一般来讲均低于流通股股东,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流通股总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股票价格的降低.从而影响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以支付对价的方式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以获得股份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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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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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权溢价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现象,其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格局。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具有上市流通权,事实上造成社会公众股与发起人股“同股不同权”,即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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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的会计处理主要是针对持有股改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通常情况下属于企业性质的非流通股股东而言的。本文针对这些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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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开启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重新分割的大门。随着第一批四家上市公司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股权分置改革逐渐演变为一场通过对价对流通股进行“补偿”以换取非流通股“全流通”的交换。这场利益重新分割的“交换”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结合第一批四家上市公司的改革试点方案,本文将对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从财务与会计角度出发就股权分置改革展开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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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章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11):29-30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的改革,旨在实现全流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长期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东7149亿元,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国有股份(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又占非流通股份的7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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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股权激励方案本身和公布实施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阐析,论述了推行股权激励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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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股权分置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也是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行情持续下跌的根本原因之一。2005年4月,证监会正式出台新的股权分置改革办法。5月8日,证监会公布了第一批国家拭点上市公司的名单,6月20日,又对第二批42家公司进行试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强调,股权分置改革是目前资本市场正在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工作,旨在解决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制度问题。目前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正式改革全面铺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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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春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8,(6):124-124
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一个特有的现象,它的改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在股改过程中最重要一步是对价的支付以及支付对价后相关会计处理,对价的支付关系到各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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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问题被认为是中国股市上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导致股市先天不足,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目前已经成为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障碍。为了改变我国股市这种重大缺陷,我们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我们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就我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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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股份制改造到募集资金上市的过程是:国家(或法人)投资兴建的企业经资产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在符合上市条件后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企业股票上市后则分为可流通部分(即公众股)和不可流通部分(国家股或法人股),同股不同权。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正常发挥,不能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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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溢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