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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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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商业会计》2007,(6):I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相似文献   

2.
财企[2008]34号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江苏商业会计》2005,(3):i003-i003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5.
《江苏商业会计》2005,(4):i001-i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6.
《江苏商业会计》2005,(5):i0011-i001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江苏商业会计》2006,(3):I0009-I0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相似文献   

8.
《江苏商业会计》2005,(3):i002-i002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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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商业会计》2010,(1):I0015-I0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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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精神,现对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是保证资产评估机构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社会中介组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脱…  相似文献   

13.
《江苏商业会计》2007,(5):I0014-I0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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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4.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6.本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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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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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财政部财企 [2 0 0 0 ]2 9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 3号 ) ,国家从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 ,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 ,并按人 (户 )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 ,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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