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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长、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国家加大清缴欠税力度、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2.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久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丁元浩  李坚 《福建税务》2001,(10):41-41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 期的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从 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为便于理解与执行,现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介绍。  相似文献   

4.
易奉菊 《涉外税务》2003,(10):60-63
200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杈、质押权、留置权执行。这是税收征管法吸收民法领域的有关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税款  相似文献   

5.
略论税收撤销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税法上进一步确立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属  相似文献   

6.
当纳税人一方面享受税收减免税政策而有应退税款,或因税收征纳过程中的计算失误等原因多缴税款从而产生应退税款,另一方面又因财务困难存在着欠缴税款时,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可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尚有余额的,再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2]150号”文中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7.
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8.
2001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正,其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  相似文献   

9.
法规选登     
《财会学习》2013,(1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3,(12):42-43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歉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火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3,(19):81
<正>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优先"的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45条).这一原则的确立,无疑将有效地制止部分企业在经济纠纷中,特别是破产、重组之时逃避税收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交易便利、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妨碍,其消极作用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3.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4.
林雄 《福建税务》2001,(7):13-15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政党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事件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总是相当突出。为了从法律上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新征管法在第四十五条中确定了税收优先的三种原则:一是税收优地无担保债权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确定了税款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等优先的特别原则,将产生欠缴税款的时间与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时间先后做为优先标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确立了税款优先于行政财产处罚的特别原则,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15.
吴兆亮 《安徽税务》2001,(11):16-17
所谓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邴兴东  李军 《税务纵横》2003,(12):148-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相似文献   

17.
<正>退税是指在发生税收超纳、误纳以及法律规定减免征收的情形下,征税机关依职权或应纳税人的请求,将超纳、误纳以及已缴的减免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的行为。.在我国,税收征管采取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分别立法的模式,凡是海关征收的税种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第63条、《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进行办理,而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退税手续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  相似文献   

18.
刘旭 《现代金融》2001,(8):40-41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稷人明显不例题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识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条在立法上明确了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如何完整地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维护银行债权的有效性,本拟就此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19.
刘帆 《涉外税务》2002,(1):66-67
税收保全措施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都对税收保全措施作出了规定,但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条件存在着比较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实践中具体引用哪个条文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比较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   

20.
2001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92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了修正,其新增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在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上,法学界和审判实务部门争论较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优先权其效力应后于经合法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但在论述各自的观点时都没有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本文拟就从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对欠税早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冲突,税款能否优先受偿以及产生这一冲突的原因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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