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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能够使事故受害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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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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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平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9):32-32,37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保险利益原则具有防范道德风险、避免赌博、限制赔偿程度等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进入新世纪,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也面临着管理粗放、保险业务质量不高和保险纠纷居高不下等困境。加深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和探讨,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新难点和新问题。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确认及其存在的时间进行探讨,总结分析学者们的观点,发表自己的见解,为我国保险法将来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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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保险标的转移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有效与否的问题在学术界与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新《保险法》已于日前正式实施,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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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保险双方有关保险价值是应当含税还是约定含税的争议难题进行多角度分析后认为,“存货账户余额”因存在不确定性、赔偿标的物不准确和不能代表存货实际成本等问题,不适合作为保险赔偿标准。投保人身份是消费者,应当承担增值税,保险标的的实际成本是价税合计金额,投保人应当含税投保,不需要特别约定;保险法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规定双方可以约定不含税投保。本文从保险立法和实践层面提出相关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应细化如增值税保险条款,给出如保险价值及保险价值确定方法如重置价值、账面余额等重要概念的法律定义,从法律层面明确其应当含税问题。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含税投保,对国家适当承担增值税损失的情况建议双方应约定免赔的金额或者比例;如投保人明确不含税投保,建议双方应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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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保险代位制度的存废之争,本文从法理学、民法学、保险法学三个方面探析了它的理论渊源和存在价值。首先,保险代位是法的公平与效益价值的要求,也是公平与效益价值的体现。其次,文章否定了“保险代位的民法基础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观点,提出保险代位制度是民法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运用和延伸的观点。最后,保险代位是对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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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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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生效,这样一来就排除了无因管理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作为一项旨在弘扬人类互助精神的制度设计,无因管理如果被排除在作为民商法一部分的保险法之外,实在有失公允。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中甚为常见,由于无因管理人根本没有从其管理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它同保险法上要求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是不矛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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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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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合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故意犯罪致残致伤可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但实践中对该条文"故意犯罪"一词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两种观点: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程序来对"故意犯罪"进行认定和只要被保险人事实上已明显构成犯罪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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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道伶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29):117-117
责任保险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学当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按承保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顾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本文将从责任保险的产生渊源和逐渐演变形成来说明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原因和必要性;同时也分别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原因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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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道伶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0):117
责任保险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学当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按承保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顾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本文将从责任保险的产生渊源和逐渐演变形成来说明责任保险制度存在原因和必要性;同时也分别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原因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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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功能的再认识
1、"替代"与"保障"兼具--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作为一国保险发展水平标志之一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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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和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其最早是由《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并在英美经数世纪的判例演变而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英美等国保险利益原则理论发展历史的追溯,并将其同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的实践与运用相比较,对我国保险利益制度进行评析与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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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修订对于寿险公司运营影响较大,有关寿险业务的新规定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了保险经营行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保险法》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这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针对修订后的《保险法》相应地提出对策和建议。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护寿险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寿险业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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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在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很多纠纷都与保险利益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国内对保险法的研究从整体上说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保险的发达程度相比,还远未达到成熟地步。有关保险法的专题性研究尚少,对保险利益的系统研究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