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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L/C产生以来,为了解决各种纠纷,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过去对于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的研究,大部分是就某一条例进行分析,提出意见,或独立地将UCP500与600进行比较,鲜有将该惯例以纵向的形式进行系统归纳。对跟单信用证统一国际惯例历次变化的归纳,不仅有利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顺利进行,而且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上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在信用证实务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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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鉴于当前国际贸易中与信用证有关的贸易纠纷日趋增多且案情日趋复杂的现实,加强对信用证法律性质的认定和研究,以期为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对信用证定性的众多法律学术研究中,信用证是合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该观点认为信用证是合同,其合同主体分别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开证行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其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届时付款的义务和受益人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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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关系对买卖合同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产,则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法律适用上信用证适用UCP500,买卖合同适用买卖公约、买卖法律、合同法等。但买卖合同却不能独立于信用证。相反,信用证交易会对买卖合同交易产生直接影响。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合导致买卖合同的修改、信用证的拒付,特别是因下不符而遭到拒付,将直接导致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问题。研究信用证对买卖合同的影响,分析其法律性质,促使UCP500与买卖法的结合与衔接,有助于减少和解决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纠纷,使信用证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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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日益完善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了银行信用,因而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银行和商人普遍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书面承诺,虽然在信用证下银行对单据规定了“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付款条件,但由于信息证强调的是信用症与基础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银行业务处理中只管单据,不管合同,也不问货物,银行只要收到与信用证条款表现相符的单据即须付款,至于单据是否真实,货物是否存在,银行均不负责,因而暴露了信用证最明显的特征下天然存在 限性,以致于常为不法产人行骗冒假所利用,使信用证方式下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试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分析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存在的风险,并对其防范策略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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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软条款"与"陷阱条款"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但是在贸易实践中,信用证的作用往往被神话了或者说被误解了。有的出口人认为只要接到了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就等于拿到了货款,其实这是对信用证的片面理解。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凭证。提供相符的“单证是信用证付款的基础。受益人只有完全按照信用证上所列的“付款条件去做,而且在没有任何差错的情况下,受益人才能充分地享有信用证上得到偿付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受益人未能满足信用证上的“条件,那么信用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讲,能否满足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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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这两种信用证在适用方式、具体内容和使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在实质性的内容上仍有很大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何在?如何从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各当事人应如何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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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信用证,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该类信用证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一定的规范,但比较分散,不便于把握。尤其是信用证的保兑与民法上的保证、独立担保、备用信用证等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使得实践中信用证当事人难于准确地把握保兑行的权利与义务。现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及各国的信用证法律实践,探讨保兑信用证的法律特征、保兑的识别、保兑与相近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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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反欺诈对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信用证是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与其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也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原因。但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的事实证明,信用证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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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的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级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持证以后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汇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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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国际竞争形势日趋明显。在面对风起云涌的国际竞争环境下,我国的企业该如何加强企业管理。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有立足之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基于风险管理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也是一项关系我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分析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含义,并对如何在基于风险管理下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做了初步的策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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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本文主要探讨议付信用证中的限制议付问题,分析了限制议付的原因以及出口方在限制议付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方法,并对与议付关系非常密切的押汇问题做出了辨析,以对外贸企业和银行在实务操作中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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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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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进出口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国外银行尤其是香港地区银行开来的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逐渐增多,这里将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及对开信用证的使用及其区别简单介绍如下:一、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对背信用证又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Sec-ondary Credit)。它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立一张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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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应用最普遍、最广泛的结算形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相互不信任的矛盾,并且使双方在结算的过程中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在我国,信用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出口商也有许多风险,如: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风险;信用证具体条款隐含的风险等。出口企业应该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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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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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达到安全收汇,是一件重要的事情。1.在FOB价格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采用CFR或CIF价格术语时,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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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的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两证才同时生效.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