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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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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治 《财会月刊》2007,(11):74-75
背书禁止,主要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对于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位置,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字样应当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位置。而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时如何处理,则没有现成的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瑕疵行为,效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2.
背书禁止,主要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对于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位置,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  相似文献   

3.
所谓票据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为质物,向债权人担保,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确保担保债权有效实现,现谈谈票据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一、应注意质押票据的限制条件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为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表明了该票据失去了流通性,如果持票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再转让,该票据无法律效力,即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  相似文献   

4.
卢佳友 《广西会计》2003,(12):32-33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 ,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债务人承诺在某一特定时日无条件偿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票据。这种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票面上载明“不准转让”除外 ) ,因而持票人可以随时用来购买物资或偿还债务 ;当企业需要资金时 ,还可以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无论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还是贴现 ,都属于用应收票据融资的行为。但在会计处理原则上 ,新制度对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与贴现的会计处理不同。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与贴现的会计处理比较《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以取得所需…  相似文献   

5.
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转让是其流通性的外在体现。所谓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票据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让,才能有效。实务中持票人办理贴现必须进行票据转让,另外通过票据转让...  相似文献   

6.
票据活动是指签发票据、背书转让、承兑,保证、进行权利追索等票据行为,票据活动的时效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将给票据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丧失某些权利,致使票据活动无效,本文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活动应注意的时效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7.
票据具有流通性,而票据转让是其流通性的外在体现。票据转让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在实务中,持票人以商业汇票贴现必须办理票据转让,另外人们也可以通过票据转让办理支付结算。票据转让具有结算环节少、简便、迅速等优...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对背书转让的票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对背书转让的票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张喜梅 《活力》2004,(3):96-96
我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但《票据法》的其他条文却对汇票和本票的作用范围作了一些应有的限制,致使票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回头背书使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从而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于一身。按照民法原理,在此情况下,债权因混同而消灭。但对于回头背书,不适用混同原则。先前的票据债务人称为被背书人,该票据仍然有效,票据上的权利仍然存在,被背书人与其他被背书人一样,也可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2.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有:(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其它权力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不动产收益权可以作为质押贷款。不动产收益权可包括两类:一是获取不动产天然孳息的权利,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而收取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二是获取法定孳息的权利,如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收费权等。另外需注意的是,目前支票不适宜质押,其理由 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是即期支票,即见票立即付款的支票,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和九十一条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期,而不能实际出票后的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也就是说签发远期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最重要的是目前企业信用差,一旦支票作质押后,出票人的存款帐户资金不足,不能兑付就会形成质押风险。因此目前支票不适合质押,另外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也要慎重,因为商业承兑汇票质押风险较大。  相似文献   

13.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结算方式,用来办理近期购销货款往来的结算;同时,可以背书转让发挥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在到期前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取得急需资金。一、应收票据转让及其帐务处理企业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总汇票,在到期前都可以背书转让,用以支付购人原材料等货款或偿还前欠货款。购货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销货企业时,应借记“原材料”或“应付帐款”帐户,贷记“应收票据”帐户;同时,在登记簿中作出票据转让记录。当销货企业收到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时,经审核无误后,按照销售收入金额或应收前欠货款,…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本文主要探讨在票据背书转让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付款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股息单、国库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所规定的内容,即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相似文献   

16.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贝月回日正式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正确理解票据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掌握其基本规定和做法,配合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使用各种票据,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对经济交往中经常接触到的汇票、本票、支票作一简单介绍。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  相似文献   

17.
公示催告是指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一种法律上的特别程序.该制度能够在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使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形式相分离,最终使票据失票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近日,一位经理说,单位的采购员带回一转帐支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问及签发单位,对方说自己补记就是了。为此这位经理向笔者询问,这张支票是否有效?可以补记吗?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所以收款人名称并非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支票的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  相似文献   

19.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所收的商业汇票,而《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会计制度没有将企业所收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纳入“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不严密的,容易造成会计核算的空白点。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相似文献   

20.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灭失情况(如烧毁);相对灭失情况(如遗失、被盗等)。持票人丧失票据,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一经丧失,行使票据权利便失去了依据。那么,票据丧失后应如何补救票据权利呢?在《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票据权利的补救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根据以上法律对此作些具体介绍。一、补救票据权利应具备的前提和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确实基于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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