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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开始在全国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我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起始发展、巩固调整、统一管理三个阶段,是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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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旌行,标志着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期。《条例》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许可范围、许可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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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然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5,(7):16-2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答署第44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α证书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的内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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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核和产品质量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生产和经营的一种资格认可制度。这种制度带有强制性、核准性、评价性、准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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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440号令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量监督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适应新世纪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期"圆桌恳谈"栏目的话题将围绕<条例>展开.下面我们请几位嘉宾谈谈他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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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8):10-13
编者按今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管理条例总结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20多年来的宝贵经验,不仅确立了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讯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明确了生产许可证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还规范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调整范围、实施主体、发证程序、许可条例等各个方面和环节的相应内容,对简化生产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实施生产许可的法律责任和强化监督做出了详细规定.其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也将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将新条例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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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0):11-11
现如今,产品质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是经济竞争的焦点,代表着民族的精神。生产许可证制度正是我国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它是市场机制与必要的政府干预相结合的产物,也与各发达国家政府对重要产品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我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近20年的历程。80年代初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大多数企业活力得到增强。同时,由于宏观管理没有及时跟上,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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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茨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7,(2):7-8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目前签署第93号国家质检总局令,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生产许可证的撤回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手续的办理,附则。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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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而且对每个工作环节都确定了时限。从受理企业取证申请到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各项工作科学、严谨、务实、高效,使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企业取证申请时限生产《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及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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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0):17-1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4月29日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