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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在我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对于避免人身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概述了宽限期条款、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探讨了立法规定宽限期条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评价了《保险法》新引进的催告程序,同时分析了新《保险法》第36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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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能够有效的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并对其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补偿。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法》有关施救义务的履行主体、施救费用额度及违反施救义务的不利后果等方面的分析,讨论了我国《保险法》在有关施救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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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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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且不能判断死亡先后顺序的,《保险法》与《继承法》的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只好由执法机关来评判。但因为执法机关可能对新《保险法》的理解并不深入,对保险知识也了解不多,所以经常会造成错判,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这篇文章分析具体的矛盾点并针对进一步完善《保险法》提出一些建议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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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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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防范道德危险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不过其作用的发挥受到该制度具体内容的影响。要以对道德危险的防范为中心,探讨保险利益内涵的法律界定方式、该原则的效力范围以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等颇具争议性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外立法经验和考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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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解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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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责任保险中赋予了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对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其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从《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入手,分析其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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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统一做了规定:这样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加以区分,统一将保险利益享有人的定为投保人,往往会产生异议,是有欠缺的.笔者建议,对于保险利益,不妨分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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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各种人身保险作为防范风险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在家庭因夫妻离婚而解体时,人身保险所涉及的纠纷也逐渐凸现出来。在保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相互指定对方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若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其后又与受益人离婚,被保险人离婚后一般都不愿意继续让对方具有受益人身份,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我国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希望通过提出完善建议,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减少实务中离婚后前配偶受益权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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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同时,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突显。新修订的《保险法》并未对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怎么做才可以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实务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依会因价值判断的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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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也为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我国保险法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能够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来说,同意权的行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保险人时,由谁行使同意权,如何行使同意权便值得我们深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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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险监管,以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及被保险人利益,是现行《保险法》再次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实现保险监管的目标,我国有必要制定单行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法。本文主要就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制定的必要性、结构安排及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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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施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模式。偿付能力监管实质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由于资本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所以最低资本的要求将直接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监管法规都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发[2008]第1号)都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和保监会规章对财产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的不同规定,指出了法与规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可能对监管实践产生的种种影响;通过借鉴国际和地区的规定和最新动态,分析了法规不一致的原因,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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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该制度已逐渐趋于完善,但仍有些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这一规定与代位追偿权的适用法理有一定冲突。所以本文对代位追偿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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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通过引入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从而发生了从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实行形式平等的保护向对被保险人实行倾斜保护的转变;通过增加保险人的自主权以着重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明晰保险活动业务规则,从而减少纠纷;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等以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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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有益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滥用情况,是我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进步和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概念和起源、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旨在对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更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